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按照公允价格结算,定价公允,协议的执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拟与财务公司执行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预计2020年与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0年9月28日
王 斌
王 斌 | 张惠宁 | 王宁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