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科盛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青岛盈科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盈科汇金”)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科盛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为盈科汇金的日常交易行为,其主要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符合盈科汇金的战略发展要求。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盈科盛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
王 林
王颖彬
日期: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