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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关联交易管理、财务报告、政策环境、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对子公司的管理及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投资风险、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2023年度合并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的0.5%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收入的1%错报≥营业收入的1%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
净利润错报<净利润的3%净利润的3%≤错报<净利润的5%错报≥净利润的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发现管理层已经或涉嫌舞弊;

3)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或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通常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3)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或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确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2)直接影响投资决策的失误;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等事故;

4)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0),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按期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强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常态化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深化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完善,有序

开展了制度的修订工作,持续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不断促进公司规范运作。2024年,公司将继续优化内部控制流程,持续深化内控工作,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长:许小建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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