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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7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对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该分析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独立意见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能够从程序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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