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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7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3-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3日以书面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3年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任正、冯东、贺照峰、胡强、申书龙、杨砚琪、龚敏、张腾文、马桦董事出席了会议。会议由任正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会议认真审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内容。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中国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见下表)。

调整事项调整前的内容调整后的内容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

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审议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会议认真审议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中国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本次发行概况之“(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见下表),并将报告期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更新为2022年1-9月财务数据,形成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相关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调整前的内容调整后的内容
二、本次发行概况之“(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审议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调整内容。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中国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见下表)。

调整事项调整前的内容调整后的内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10、除第2项、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事项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若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10、授权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内容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审议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述相关调整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2023-6)。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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