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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7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6日,公司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52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2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21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3月3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并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124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7619.54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3月5日。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5,439,591,5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6.66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6.66-0.306)/ (1+0.4)=4.54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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