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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独立董事关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7

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过认真研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毕 焱 李 鹏 肖维维

2021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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