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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3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0-23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编号: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68号),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报告期分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14亿元、0.27亿元、0.97亿元和1.08亿元,你公司称二季度营业收入少于其它季度的原因为公司主要从事贸易业务的子公司因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在二季度进行了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变更,相关贸易业务受到影响所致。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披露的公告,你公司称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相关变更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并说明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上述临时公告的表述是否准确。

回复:

1、 相关变更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进行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即外购大宗商品再对外销售,利润主要来源为采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价差。大宗商品贸易具有“高灵活、高流水、低毛利”的特性,贸易行为均是双方基于对市场商品价格的判断。2019年该公司进行的大宗商品贸易中乙二醇贸易占比最大,该品种贸易完成一次交易周期(采购、销售、回款)约为四个月。在该公司变更事宜期间,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也暂由我司另一家全资子公司湖南恒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因此不会对该公司进行的大宗商品贸易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由于大宗商品贸易活动完成一次交易周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大宗商品

贸易业务高灵活性的特点,公司在确定交易活动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市场的变化,也可能会造成在某一个季度末出现未交货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产生,因此2019年2季度出现收入相比其他季度下降属于正常情况;

2、变更事项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末至2019年初,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天津恒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的东疆保税港区税务主管机关,为控制其区域内经营国内大宗散货贸易的企业的增长,税务政策上较为“紧缩”,发票“增版增量”申请获批所需时间较长,加长了大宗商品贸易活动的交易周期。同时由于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进行对外贸易的计划,无法享受保税区相关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末至2019年初主营业务种类及地址发生变化(由在天津港经营煤炭业务转变为在张家港地区进行乙二醇贸易),也一直未能在天津招纳到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贤才,行政、财务与业务两地分开也给公司的日常运营带来了不便。迁入省内后,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地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税务主管机关沟通联系,迅速办理完了各项手续,并于2019年10月顺利完成了发票的增版增量,发票增至百万元版。随后,经过与乙二醇业务合作方的对接,顺延了乙二醇业务。

3、临时公告是否准确:

综合上述两点,确认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披露临时公告表述准确无误。

二、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7年转让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实业”)80%和20%股权,上述转让事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股权转让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税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于2019年完成相关搬迁工作,并将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及拆迁费余额2,053.90万元作为会计估计后续处理,计入2019年度损益,请你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1、结合股权转让评估、交易作价情况和相关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说明在整体转让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将旧房按评估重置成本6,543.75万元过户的合理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构成相关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实质性变化。

回复:

我司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临时公告(编号:2019-40),对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及搬迁费余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披露。股权转让评估价格为29,101万元,其中不动产部分评估价格为27,813.59万元,旧房按评估价6,543.75万元过户除了影响最终的税费金额,不影响整体股权交易价格。该房屋是上世纪60—80年代陆续建设,至2016年底已累计计提减值2,087.09万元(公告编号2016-56),账面价值为零,不具有使用价值(在该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完成过户手续后,相关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即刻全部拆除,目前该土地上均为新建设的住宅商品房),仅仅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为土地增值税可抵扣成本的计算依据,所以不具有商业实质,也不构成相关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实质性变化。

2、结合搬迁工作进度及相关税费计提清缴情况,说明将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及拆迁费余额2,053.90万元计入2019年度损益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

1)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规定:“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行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规定:“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由于商业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许多财务报

表中的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估计涉及以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的存在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进行会计估计时.往往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第32段规定:

“由于商业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许多财务报表中的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估计涉及以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第34段规定:

“如果据以进行估计的事实发生变化,或者由于新的信息或更多的经验,可能不得不对估计进行修正。按其性质,对估计的修正与前期无关并且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0]37号)规定:“会计估计是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历史积累的和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均有内在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估计的过程是一种集主、客观因素于一体的综合判断过程。因此,不能简单以对或错来评价会计估计,而应评价会计估计确定过程及其依据的合理性。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合理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在不同会计期间操纵利润。”《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总第4期)规定:“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指出:“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巳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有时难以区分,尤其是难以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由于会计估计错误导致的差错更正。区分这两者的关键是判定前期做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错误。如果在做出会计估计的当时,没有考虑或没有正确运用编报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的可靠信息,那么这一会计估计就是错误的,属于前期差错,需要遵循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反之,如果当时做出的会计估计是以当时存在的、预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事实为基础的,而后的会计估计变更又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而做出的,那就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适用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

2) 结合上述准则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我司认为:2019年我司已经完税,取得税务机关最终结果。虽然我司在2017年度就进行相关操作,但2019年度才取得税务机关最终认可,因此可以认定我司在2019年度获知该信息,并且整个事情的过程可以看出我司不存在前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的忽略或不当使用的情形。该实际结果与前期所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存在差异,并不表明前期会计估计是错误的。相反,由于取得了最新的信息,使得原先的会计估计不再符合实际,我司根据纳税结果不得不对原先的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所倾向与此种情形属于会计估计确认。因此,我司将计提土地增值税及拆迁费余额2,053.90万元作为会计估计后续处理,并计入2019年度损益是恰当的。

2019年10月8日,我司在披露《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完结后续会计核算的公告》的同时全文披露了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京永函字(2019)第710265

号会计核算意见。该核查意见确认了我司将计提土地增值税及拆迁费余额2,053.90万元作为会计估计后续处理,并计入2019年度损益是恰当的。

3、列示土地增值税计提及余额结转、转让恒通实业股权的会计处理情况。回复:

土地增值税计提及余额结转、转让恒通实业股权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转让80%股权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长沙丰泽公司 232,807,982.00贷:长期股权投资——恒通实业——投资成本 68,509,524.04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增税及搬迁费 112,917,964.00投资收益——股权投资 51,380,493.962017年转让20%股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8,202,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恒通实业——损益调整 -2,208,695.25长期股权投资——恒通实业——投资成本 17,127,381.01投资收益——股权投资 43,283,314.242019年结转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增税及搬迁费 20,539,029.38贷:营业外收入——其他 20,539,029.38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检查了2016年重组相关资料,检查与土地增值税及拆迁费计提相关资料。检查了旧房按评估重置成本6,543.75相关评估及税务处理。我们认为该评估重置过户除影响最终缴税金额外,不具有商业实质。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并且该操作方案为重组后行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重组时有该意图。因此不能认定构成相关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实质性变化。并且该行为本身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检查了土地增值税及拆迁费计提历年使用情况,对企业2,053.90万元计入2019年度损益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判断,我们认为该损益事项属于复杂税务事项,最终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部门的判断及认定。企业在2019年度取得税务机关最终认可,因此可以确认企业在2019年度获知该信息。并且整个事

情的过程可以看出企业不存在前期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的忽略或不当使用的情形。该实际结果与前期所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存在差异,并不表明前期会计估计是错误的。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会计估计确认,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我们检查了企业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披露一致。另外在合并报表层面,2016年恒通实业剩余20%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因此2017年转让20%股权投资收益已经体现在2016年度合并报表,2017年度合并层面无43,283,314.24投资收益。

三、你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93.68%,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82.35%。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对大客户或供应商的依赖,以及你公司防范客户或原材料过度依赖风险的措施。

回复:

1、我公司2019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具体情况列表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结算模式业务性质
1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16,035.5046.78%现金结算与 赊销相结合 (因合作关系给与 1-6个月信用 期)贸易类业务
2天津远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2,195.6635.58%现金结算贸易类业务
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1,407.784.11%现金结算与 赊销相结合 (因合作关系给与 1-6个月信用 期)车用空调销售
4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362.043.97%现金结算与 赊销相结合 (因合作关系给与 1-6个月信用 期)车用空调销售
5西南能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111.433.24%现金结算贸易类业务
合计--32,112.4193.68%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额(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结算模式业务性质
1浙江佰所仟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584.0740.03%预付款贸易类业务
2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8,586.7825.31%预付款贸易类业务
3浙江经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258.419.60%预付款贸易类业务
4湖南友淳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1,511.294.45%预付款贸易类业务
5上海康瑞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4.202.96%预付款贸易类业务
合计--27,944.7482.35%

公司近年来大力发展大宗贸易业务,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多,与公司贸易类业务收入增长较快有关,而贸易类收入占比的增长,也导致近两年纯贸易类客户、供应商在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占比增多。同时大宗贸易经营涉及的品种繁多,但在一定时期内公司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只对某几类的品种进行重点交易。因此贸易类业务对应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变化也比较大,但此类变化,并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稳定及可持续发展,公司也不存在对大客户或供应商的依赖。

报告期公司涉及的大宗贸易业务主要有乙二醇、金属锌锭、三元前驱体等,均属于市场报价公开透明的大宗商品类产品,定价随行就市,结算方式大部分为现金结算与赊销相结合(因合作关系给与 1-6个月信用期)。产品销售渠道主要为贸易商,且由于大宗商品的特性,价格随国际/国内市场行情波动,但市场的流动性极强,基本不存在滞销的问题。因此公司对客户的选择具有较大的主动权,与主要客户的关系是否保持长期稳定,并不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去库存速度。在产品销售合作方面,公司优先考虑资信状况好、支付能力强的客户。

截止目前,前五大客户销售额按合同已全部回款。其中:子公司与贸易业务客户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的乙二醇贸易,采用现金与票据结算模式,期末应收票据金额为9,123.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6月份,已于2020年1月和2020年4月全部提前收回该批应收票据款项。其它贸易业务均为现金结算模

式,子公司与贸易业务客户天津远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的乙二醇贸易活动,货款于2019年4月全部现金结算,子公司与西南能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的三元前驱体贸易业务,货款已于2019年12月全部现金结算。

2、报告期末我公司贸易业务主要预付款项及结算情况: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额(万元)结算模式预付款占合同采购金额比例完成结算日期
1深圳千德能源有限公司5,025.90预付款100.00%2020年4月和5月
2南通世昊贸易有限公司1,142.25预付款100.00%2020年3月
合计6,168.15

我司子公司与深圳千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乙二醇采购合同,采购总量11000吨,总金额5,025.9万元。根据合同,我司2019年11月8日、11日向“深圳千德”公司分别预付货款4,805.9万、220万。由于该笔贸易活动整个交易流程在2019年底未全部完成,故该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未列入前五大供应商。截止目前该笔贸易业务上下游手续全部完成,销售货款已收回。

我司子公司与南通世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了乙二醇采购合同,采购总量2500吨,总金额1,142.25万元。根据合同,我司2019年11月11日、12日向“南通世昊”公司分别预付货款913.8万、228.45万。由于该笔贸易活动整个交易流程在2019年底未全部完成,故该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未列入前五大供应商。截止目前该笔贸易业务上下游手续全部完成,销售货款已收回。

四、你公司应收票据期末余额1.05亿元,较期初余额上升320.23%,请你公司列示主要票据结算客户的情况及大额票据的交易内容,结合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交易习惯、结算模式和收付政策说明本期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你公司销售回款和财务风险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我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主要票据结算客户及大额票据的交易内容列示如下:

票据种类付款人收款人交易内容金额(万元)到期日实际回款日
商业承兑汇票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恒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宗贸易-乙二醇2,784.502020年6月24日2020年1月3日
商业承兑汇票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恒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宗贸易-乙二醇3,951.002020年6月10日2020年4月30日
商业承兑汇票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恒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宗贸易-乙二醇2,387.502020年6月10日2020年4月29日
商业承兑汇票湖南中联重科工程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车用空调及配件50.002020年5月22日按到期日回款
小计9,173.00
银行承兑汇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车用空调及配件495.00按到期日回款或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车用空调及配件450.00按到期日回款或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湖南中联重科工程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车用空调及配件190.00按到期日回款或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车用空调及配件155.00按到期日回款或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车用空调及配件10.00按到期日回款或背书转让
小计1,300.00
合计10,473.00

1、由于报告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增加,本期全资子公司湖南恒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贸易客户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乙二醇贸易,采用票据结算模式,期末增加应收票据金额为9,123.00万元,导致本期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上升320.23%,该批应收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6月份,经公司与客户积极磋商,已于2020年1月和2020年4月全部提前收回该批应收票据款项,对我公司销售回款和财务风险没有影响。

2、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车用空调及配件业务,历年来其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结算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安全性,我公司收到的应收票据均按到期日回款或背书转让给供应商,对我公司的销售回款基本上没有财务风险。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了与应收票据相关的交易记录。对票据进行盘点及网上检查。对与乙二醇相关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函证。检查了相关协议及交割记录,检查了款项支付,检查了期后回款情况。我们认为与应收票据相关的交易是真实的,应收票据增加是合理的。

五、 你公司对天津市荣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沛国际”)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为706.92万元,已按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1)荣沛国际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相关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账龄、预计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你公司为收回上述应收账款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回复:

根据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荣沛国际营业执照信息以及公司通过天眼查核查,荣沛国际法人代表为自然人候佳堆,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00年9月4日,股东信息为三位自然人股东,其中侯家堆持股80%,认缴出资1600万,蔡永裁持股11.5%,认缴出资230万,侯振欣持股8.5%,认缴出资170万。荣沛国际与我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公司的关联方。

相关应收账款系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公司向其销售的煤炭尾款706.92万元,账龄为一年以内。该账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系荣沛国际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预计该笔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不乐观。2019年,公司多次向荣沛国际发函催收并派人前往天津与荣沛国际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面商,截至目前,荣沛国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公司于2019年聘请了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笔法律事务。根据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掌握的荣沛国际的经营状况,公司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笔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06.92万元的可回收性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估,公司认为该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存在减值损失迹象,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虽然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公司仍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积极追索该笔应收款项,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2)上一年度未将其认定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

回复:

上一年度未将其认定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在2018年末并没有证据显示荣沛国际的财务状况出现异常,该应收款项初始金额为941.92万元,对方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115万元,2018年12月28日支付120万元,且荣沛国际的主要负责人还款意愿良好,将网银交于我司管理,故我司未将其认定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而是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正常计提坏账准备,故当时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充分、准确的。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了荣沛国际的信用报告,获取了荣沛国际原始交易记录,询问了公司法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公司欠款追缴情况,询问了律师并获取了律师意见书,根据各种迹象判断荣沛国际在获取贸易款后存在恶意逃债,即使公司通过诉讼等手段追回欠款的可能性极低。因此认可企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我们在2018年度获取了荣沛国际交易审批、相关协议及回款记录,进行了函证,询问了相关交易业务人员,对荣沛国际欠款原因及回款措施均有合理解释,我们认可了荣沛国际不存在重大减值风险,按账龄法计提减值准备。

六、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欠款方归集期末余额第一名单位为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款项性质为“往来款”。请你公司说明相关往来款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账龄、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相关单位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并自查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以及是否需要依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我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欠款方归集期末余额第一名单位为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400万元,款项性质为“往来款”。西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2017年12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解散及清算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议案》,并于2017年12月6日披露了相关解散及清算上海恒安的一系列公告。其后,对于相关进展也进行了披露,2018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解散及清算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27),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解散及清算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45),2019年6月24日,公司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19-22)中,也对上海恒安公司清算进展进行了表述。

上海恒安公司现正处于注销清算过程中,因此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对上海恒安公司账面部分净资产按股权比例进行预分割支付,此行为不会影响上海恒安公司清算中其他债务的支付。由于清算尚未结束,该款项在清算后不需要偿还,因此公司在合并报表中计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不计提减值准备,待注销清算全部完成再做调整。

经自查,我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我们审计了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恒安),获取了与上海恒安清算有关的决议。上海恒安在清偿债务后,剩余1000多万现金,我们注意到上海恒安股东按股权比例对剩余财产中现金进行了预分配计入其他应收款中。由于该款项作为剩余财产预分割的一部分,在上海恒安清算后西上海(集团)不需要偿还,因此我们认可了公司不计提减值准备。我们认为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七、你公司报告期发生研发费用108.83万元,同比上升170.99%,请说明主要研发项目的明细及进展情况,报告期研发投入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我公司报告期主要研发项目的明细及进展情况如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进展情况
1中恒天H2/H5项目2019年该项目完成了后HVAC双温区的设计,对原有模具进行了完善和修复,对电子膨胀阀的设计进行了相应的设计改进和完善,完成了中恒天H2/H5项目的整体技术开发,实现了PPAP的批准认可,达到可持续供货能力。为2020年顺利批产奠定了基础,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中联4DC吊车空调HVAC总成项目全力完成了中联4DC吊车空调HVAC总成自制,年内实现自制批量生产,形成产销营收,解决了HVAC外购受制于人,存在各种风险的问题。该项目2019年已经批产,模具(已计入固定资产)及其他开发费用投入约170万元,已经为零部件公司带来稳定销售收入和利润。
3康迪K23压缩机项目已经完成开发,后续待2020年康迪K23车型恢复生产后进行配套。
4长征重卡项目目前已经进入样机开发阶段。预计2020年会给公司带来相应的销售收入和利润。
5宇通重工的新能源重卡项目对宇通重工的新能源重卡进行前期开发,其中一种带电加热器的电动空调换热装置的项目目前已经进入样机试装阶段。预计2020年会给公司带来相应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一种新型热泵式电动汽车空调换热器芯体和一种带电加热器和热泵的电动空调换热装置这两个项目已经进行了样机试制,并且已经进入试验阶段。

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岳阳恒立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车用空调及配件业务,为了传统产业的长远发展,零部件公司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产品研发能力,近年来在稳定和巩固原有市场基础上,不断开拓传统汽车空调业务中的新市场,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报告期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本期发生研发费用约108.8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约68.67万元,同比上升

170.99%,因为研发费用发生金额绝对值较小,研发投入上升是正常和合理的。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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