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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被法院受理(案号:(2019)湘民终658字),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将我司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与我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信息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

2019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了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我司在该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6)。

二、本次诉讼的情况

因鑫泓公司、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其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情况如下:

1、鑫泓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0193U,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22号鑫汇来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90499537J,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卓振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5561A

法定代表人:马伟进,董事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改判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鑫泓公司可得利益经济损失4500万元;

3)改判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鑫泓公司项目部员工工资损失450万元及违约金675万元;

4)改判由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鑫泓公司违约补偿款1230万元;

5)依法维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6)判令由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承担一、二审法院诉讼费。

2、恒通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卓振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22号鑫汇来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进,董事长上诉请求:

1)撤销(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7,836,436.5元;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注:(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二审定于2019年8月6日开庭审理,故对公司影响暂不合适进行预测,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等文件;

2. (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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