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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获得法院受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2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获得法院受理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或“新华联公司”)《告知函》,获悉法院已受理债权人关于新华联控股的破产重整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新华联控股于2022年8月4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通知书》,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富兴”)以新华联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身份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对新华联控股进行破产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近日,新华联控股收到北京市一中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申545号】,裁定受理申请人湖南富兴对新华联控股的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为申请企业法人重整案件,新华联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新华联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湖南富兴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重整申请。新华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属于适格重整主体。

本案中,新华联公司无法清偿其对湖南富兴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湖南富兴公司的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事项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将视后续的重整方案及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而定,目前暂未可知。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督促相关方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新华联控股《告知函》;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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