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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30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338,664,900.2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与其全资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因合同纠纷将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龙区管委会”)起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新华联置地与株洲新华联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湘02民初6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原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二)诉讼事由

2009年12月至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系列投资合作协议、土地收储协议、招商协议及一系列相关调整协议等。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其长期违约行为对原告经营现金流及项目建设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性影响,为稳定职工、项目施工方预期,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三)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龙区管委会向原告返还合同约定的部分土地款111,322,200元以及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11,322,2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16日止,为21,373,862.4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龙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向原告支付其延期支付土地收储款产生的利息41,348,266.67元及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被告逾期支付的土地收储款、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暂计至2022年6月16日止,为24,552,889.44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龙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向原告支付产业扶持资金85,400,000元及计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被告逾期支付的产业扶持资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暂计至2022年6月16日止,为18,064,56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云龙区管委会限期完成北欧小镇一期住宅和一期商业用地中剩余未拆迁土地(包括化工厂)的拆迁工作,将净地交付原告,并支付计至其实际完成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原告名下受影响土地的取得成本190,641,258.9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暂计至2022年6月16日止,为36,603,121.71元);

5、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20,892.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87%。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会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2)湘02民初69号〕;

2、新华联置地、株洲新华联《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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