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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我们认为:公司一直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2020年1—6月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现金流较为充沛,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风险较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该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独立董事:张光杰、周泽将、雷 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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