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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要约收购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之要约收购期限起算及A股要约收购生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6-01-09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于2005年11月16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要约收购报告书》("《A股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A股要约收购的生效以H股的要约收购生效为条件。
    2005年12月31日在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召开的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主动撤销吉林化工H股及美国存托股份("ADS")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交所")上市;截至纽约市时间2006年1月5日、香港时间2006年1月6日,已申报且未撤回的H股(含ADS代表的H股)预受要约共计829,280,972股,即持有85.96%吉林化工有表决权股份的H股股东和ADS持有人有效接受本次H股要约收购。据此,本次H股要约收购的如下生效条件已经满足,即:
    1.	吉林化工H股股东(不包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同意吉林化工H股股份终止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条件是:(A)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份75%或以上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投赞成票;(B)反对票不超过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及
    2.	H股要约收购获得不少于66.67%有表决权股份的吉林化工的H股股东和吉林化工ADS持有人的有效接受。
    因此,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本次中国石油全面要约收购吉林化工A股流通股股份的要约收购期限开始起算且要约收购生效。持有吉林化工A股股票的股东从即日起,在要约收购期限内各交易日即可以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有关A股预受要约事宜。
    A股要约收购期限自2006年1月9日起至2006年2月12日止,共计35个自然日。
    受要约人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	收购编码为:990005;
    2.	申报价格为:5.25元/股;
    3.	投资者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吉林化工A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	吉林化工A股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或者撤回数量、收购编码。吉林化工A股要约收购期间(包括A股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5.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流通股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	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公司确认后下一交易日生效。登记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7.	收购要约有效期间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被收购公司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重新申报;
    8.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	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10.	收购要约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	要约收购期满下一交易日,收购人委托银河证券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登记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过传真《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资金交收部,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2.	收购要约期满下一交易日,收购人将向深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法律部在要约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
    13.	收购人将在收购要约期满的三个工作日内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4.	要约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经济日报》和《南华早报》予以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吉林化工A股终止上市的程序。
    无论根据《A股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布时所依据的《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和现行有效的《证券法》,A股要约生效后,中国石油在本次要约期满后将至少持有吉林化工总股本90%以上的股份,吉林化工的股权分布均已不具备上市条件,吉林化工将于A股要约期满后履行A股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
    吉林化工股票终止上市后,中国石油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接受要约股东所持有的吉林化工股票予以收购。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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