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26号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关于终止焦作万方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公司主承销商东兴证券称因公司一位董事未能签署《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而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决定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1. 《公告》显示,2020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20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调整。请说明公司该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的原因,与前期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是否存在矛盾,该名董事未签署《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2. 请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说明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依据及合规性。
3. 请说明除前述因一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导致无法
完成承销总结性文件的报送工作外,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的事由,如有,请详细说明。
4. 请你公司核查是否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相关分析论证说明。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