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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首3: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5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首发展”)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投资者梁佳、喻海冰、王祥来、郑国强、吴畏、夏春云、桂睿宏、吴克宇、繆海燕、史济萌、许丽月、彭福星、许长青、姚新顺、赵汝勇、国振、陈湘儒、王人怀、张强、吴明琪、谢兵华、林邢雷、杨卫共23人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实及过程

2015年7月1日,公司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7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2号)。赵汝勇等23名投资者以上述事项造成当事人投资损失,诉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总标的为428.15万元。

2019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出([2019]内01 民初104、87、89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通知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自然人姚新顺、许丽月、许长青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内01 民初285、287、288、290、291、292、293、294、

296、297、298、308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自然人梁佳、吴克宇、彭福星、史济萌、郑国强、缪海燕、

公告编号:2023-01王祥来、桂睿宏、喻海冰、夏春云、赵汝勇、吴畏等12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针对上述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初321号)、([2020]京03民初287号)、([2020]京03民初327号)、([2020]京03民初329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自然人姚新顺、许长青、许丽月等23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因法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姚新顺、许长青、许丽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本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多起案件均并入(2020)京03民初286号原告赵汝勇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过程详细情况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20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9-10]、《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20-46]及公司2019年-2021年定期报告。

二、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汝勇、彭福星、王祥来、郑国强、缪海燕、桂睿宏、吴克宇、喻海冰、吴明琪、谢兵华、陈湘儒、梁佳、吴畏、史济萌、林邢雷、张强、国振、杨卫、许长青、许丽月、姚新顺损失共计1,178,624.69元。

2、驳回原告赵汝勇、彭福星、王祥来、郑国强、缪海燕、桂睿宏、吴克宇、喻海冰、吴明琪、谢兵华、陈湘儒、梁佳、吴畏、史济萌、林邢雷、张强、国振、杨卫、许长青、许丽月、姚新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王人怀、夏春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公告编号:2023-01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49元,由原告合计负担50614元,由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上述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有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次判决涉及公司需向原告支付款项1,178,624.69元及案件受理费20235元,共计1,198,859.69元;公司已决定将在限期内上诉,因此,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以案件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京0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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