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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首3: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公告编号:2022-113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3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首发展”)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100%控股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向原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提供了39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止,借款年利率9%(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100%控股合伙企业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2022-32])。

吉林天首与天池钼业于2022年4月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

TSJK20220301),吉林天首已按约向天池钼业提供3.9亿元借款,借款期内按照年利率9%计息。由于上述《借款合同》3.2条、3.2.3条所约定天首发展发生被终止上市情形及7.2.1条所约定天池钼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的提前到期情形发生,吉林天首行使合同解除权,宣布全部借款于2022年7月13日提前到期,解除《借款合同》。逾期借款利息以3.9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池钼业尚未支付吉林天首的应付利息为人民币18,357,658.48元。

由于公司持有天池钼业的控股权已于2022年11月被司法拍卖(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06]),为顺利收回吉林天首对天池钼业的上述3.9亿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经与天池钼业及其控股股东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协商,拟对上述借款分别与天池钼业、大黑山钼业签署《还款协议》、《保证合同》。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100%控股合伙企业签订<还款协议>和<保证合同>的议案》,具体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8年4月2日

3、法定代表人:王荣力

4、注册资本:46758.9438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673303399K

6、注册地址:舒兰市经济开发区兴华街10号

7、所属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8、经营范围:钼矿开采、加工;钼精粉销售;矿山车辆、设备租赁;硅石、萤石、长石、建筑石材、土石方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平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天池钼业的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4年12月21日

3、法定代表人:孙国平

4、注册资本:52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68965424E

6、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西阳镇撮落村

7、所属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许可项目:钼矿露天开采;钼精矿、硫铁矿、铜精矿采选;钼化合物、钼合金制品生产加工;钼及钼化合物废料、钼制品及钼合金废料销售;石材加工;矿产品(除煤炭及制品、石油及制品、天然气及制品)

公告编号:2022-113生产加工销售。(以上各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即“债权人”乙方: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即“债务人”

(一)甲、乙双方债权确认: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甲方对乙方享有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90,000,000.0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为人民币18,357,658.48元。

2、甲、乙双方于2022年4月签订的《抵押合同》(编号为:TSZY20220301)继续有效。

(二)还款期限:

2.1满足如下全部条件,甲方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9%:

2.1.1本协议生效;

2.1.2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甲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生效。

(三)满足2.1条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付:

3.1乙方在2024年1月31日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3.9亿元。

3.2自2023年1月1日起以3.9亿元本金为基数,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利息(利率为年利率9%)。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结息日分别为2023年3月20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31日,结息日当日利息计入当期利息。付息日(即利息应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结息日当日,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最后一笔利息支付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与借款本金同时支付。

3.3乙方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季度分四期偿还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18,357,658.48元,每期偿还金额为4,589,414.62元,每期支付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20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12月20日。

3.4乙方如逾期还款(包括被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逾期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计算。从逾期之日按照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之日止。

(四)提前到期的情形:

4.1发生如下情形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4.1.1乙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

4.1.2保证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4.1.3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乙方股权发生减少,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持有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持有的乙方股权被强制执行等。(如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乙方股权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同意为乙方

3.9亿的还款责任增加连带责任保证,并与甲方签署《保证合同》的,甲方同意不属于借款提前到期情形。)

4.2还款期限届满当日为全部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日;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自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第7日为还款日期。

(五)还款时间和方式

5.1甲方指定还款账户。

5.2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六)乙方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6.1乙方违约情形

6.1.1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义务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6.1.2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6.2发生下列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情形之一,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6.2.1乙方发生托管(接管)、股份制改造、(被)申请破产、实际控制人变更、重大资产转让、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6.2.2乙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6.3如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述救济措施,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1解除本合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6.4乙方违约责任

6.4.1乙方若有上述违约情形,自乙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乙方按甲方已发放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纠正违约行为之日止。

6.4.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的程度及乙方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6.4.3甲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豁免乙方按6.4.1条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八)乙方有权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提前还款次数无限制,甲方不得拒绝乙方提前还款。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九)逾期还款的处理

9.1乙方如逾期还款,乙方除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之外,还须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9.2借款逾期的,对乙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借款逾期是指乙方未按期清偿借款、利息的行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第一条 担保的债权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TSJK20221201的《还款协议》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9亿元,利率为年利率9%(以下简称“主债权”)。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保证的范围为债务人应支付给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财

公告编号:2022-113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保证期限三年,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第五条 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5.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权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

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6.1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2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

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彻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

2、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与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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