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林兰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聘请黄鑫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林兰女士、黄鑫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对于前述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