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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审计从业资格、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等,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且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向合营企业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提供财务资助,上海银河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与上海银河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财务资助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平春、韩美云、张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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