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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6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9月15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397,018,8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94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871,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396,147,44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258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86,791,30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871,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85,919,90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73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通讯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1,840万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12%,为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71,68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176 %;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0.08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 %;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

因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房地产”)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持股比例29.12%)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上述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京基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71,68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176 %;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0.08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 %;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2和议案3互为生效的前提条件,议案2、议案3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

因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物业”)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持股比例29.12%)的全资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为京基物业的分支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上述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京基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178,471,68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176 %;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0.08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 %;反对 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2和议案3互为生效的前提条件,议案2、议案3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4:提名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96,871,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629 %;反对147,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 %;反对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力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提名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96,871,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629 %;反对147,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86,644,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04 %;反对147,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恒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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