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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汪洋、黄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青证监措施字[2021]5 号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汪
洋、黄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汪洋、黄海勇:
经查,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2021 年1 月30 日,你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75,000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00 万
元。2021 年4 月30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
实际实现营业收入77,450.40 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119,200.56 万元。你公司年报披露营业收入与
业绩预告金额差异497,549.60 万元,差异率86.53%;年报
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金额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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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0.56 万元,差异率70.29%。你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
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 号)第二条规定。
二、诉讼披露不及时。自2020 年3 月至2021 年2 月,
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多项诉讼,诉讼金额已超过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你公司于2021 年4 月24 日
才发布《诉讼事项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规
定。
汪洋、黄海勇分别作为你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
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汪洋、黄海勇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
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财务核算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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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青海证监局
2021 年9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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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 局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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