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表决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公司为布局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升级在企业互联网服务行业的数字信息化产品结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本次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胜华、吴亚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