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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办: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6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45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5日上午7时05分以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8月5日上午11时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场设在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5号楼3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取消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议案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0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相关议案,提请监事会于2020年8月上旬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依次审议相关议案。

2020年7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0年7月27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议案,提请监事会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0年7月28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股东临时提案提请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对增加临时提案后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情况进行了披露。

结合公司近期实际情况,监事会拟取消原定于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特别提示,提案股东及董事会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20年8月4日前提交至公司监事会。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第一、(一)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第一、(二)2,“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曾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不同意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以及召集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决议并公告。”基于上述规定,提案股东彭聪、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监事会提供其曾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不同意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应提交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但截至2020年8月4日24时,提案股东未能按要求向监事会提供该证明文件;董事会也未按照上述规则提供书面反馈意见。基于此,因提案股东及董事会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监事会的要求,提交关于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定证明文件,使得公司监事会已无法再行召集、召开原定于2020年8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2)2020年7月27日,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未经公司合法委托,在公司监事会未知情且未与监事会进行任何沟通、核实情况下,擅自对公司监事会召集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性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于2020年7月31日对上述法律意见进行了披露。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司监事会作为召集人的正常履职,相关法律意见的披露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广大中小股东的合理判断。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监事会作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已提出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但公司投资发展部在2020年8月3日13

时42分发送部分股东及董监高的“顺利办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邮件中,又确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机构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鉴于此,在未经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同意情况下,又擅自委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见证事宜,将严重干扰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正常履职,并将严重扰乱会议秩序和妨碍会议的正常召开。

基于上述,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慎重考虑,拟取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议案表决情况

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同意,同意理由为:

(1)在2020年7月23日公司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表决票中,王进监事在表决票中明确提出:

请提案股东和董事会将未能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做出决议的相关证明文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交至公司监事会。此作为能够顺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提条件。

(2)在2020年7月24日公司公告披露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特别提出,提案股东及董事会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20年8月4日前提交至公司监事会。

目前提案股东及董事会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提交法定的证明文件。

监事王进同意,同意理由为:

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前提为董事会未能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或未作反馈,截止目前监事会未收到提案股东/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事李弓先生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

本人对本次监事会会议及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达强烈的反对,取消

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不成立,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做法明显违法,请各位监事不要突破底线,违法滥用权力。

(1)议案所提出的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牵强附会,均不成立:

①该议案建议提出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一个理由为:截至 2020年8月4日24时,提案股东未能按要求向监事会提供其曾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不同意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董事会未能提交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使得公司监事会已无法再行召集、召开该次临时股东大会。该理由不仅与事实不符,且与监事会此前决议、公告自相矛盾。

在7月23日的公司监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主席所宣读的议案非常清楚,股东彭聪、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已于7月6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议案,但董事会未在10日内反馈,该事实已经经过了监事会核实,并作为7月23日监事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实和依据。当天的监事会以三票同意,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召开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相关事实和决议,已经计入监事会会议记录、写入了决议内容并发布了公告。怎么能出尔反尔的推翻此前监事会决议、否定此前决议呢?

因此,我认为,本次会议以上述理由取消临时股东大会完全不成立,既有违基本事实,也违背了7月23日监事会决议,是拿监事会当儿戏!

②该议案提出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个理由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未经与监事会沟通、核实的情况下,对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性出具意见,以及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披露了该法律意见书,议案认为该法律意见书及其披露干扰了监事会作为召集人的正常履职、影响中小股东的合理判断。

将此作为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明显属于牵强附会,也难以自圆其说:

Ⅰ.经核查,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9号关注函明确要求“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你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合法召开的情形及应对措施,并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依据监管机构要求,是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说明,并由公司委聘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意见,公司聘请律师进行核查符合监管要求,且符合法律规定,无可厚非!Ⅱ.经核查该律所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与监事会决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决议一致,认为监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程序规定,论证监事会决议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从逻辑和事实上都不可能妨碍监事会履职,更不会影响中小股东的判断!

因此,本次议案以上述理由取消临时股东大会是明显牵强附会的借口,完全不成立。

③本次议案提出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三个理由为:监事会提出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但公司投资发展部发送的邮件确定见证律师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并认为将干扰召集人履职、扰乱会议秩序并因此取消会议。

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曾见证了5月份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并无不可。

Ⅱ.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曾于2020年6月3日出具了《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该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彭聪、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任免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暂且不论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是明显错误的,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从该法律意见书可以明显看出,该律所的意见明显与监事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相矛盾,即该律所对于监事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持否定态度,故该律所显然无法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因此,公司委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见证律师符合法律规定及符合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至于监事会坚持拒绝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见证股东大会、坚持由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在先出具否定性意见的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系滥用权力,故意阻碍会议。

退一步讲,即使某些监事认为见证律师不方便其操纵,完全可以提出意见,提议更换,这也不应成为取消股东大会的理由!

综上,本人认为,上述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三个理由,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与事实,且与我们监事会7月23日会议决议自相矛盾,均不成立。

(2)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行为是非法的,本人强烈反对!

截止目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彭聪、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向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了议案,证明公司主要股东均有强烈意愿支持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而从公司实际情况看,近期公司的各种纷争,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严重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任由该局面持续将严重伤害公司、伤害中小投资者。而按照既定议程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行使手中权力,选择信任的董事、监事,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长远发展均有重大意义。

建议各位监事本着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继续完成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也算是对全体股东一个交代。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该议案以牵强附会的理由取消股东大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依据公司章程第178条规定,监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建议各位监事慎重行使手中权力,不要违法行事。

综上,本人认为本次议案理由不符合事实且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做法本身违法,本人对取消临时股东大会做法,强烈反对。如果本次监事会通过该议案,本人将向监管机构如实反映。

同时,鉴于监事会两个监事属于本次临时股东会提案被罢免人选,不能排除借此行使监事权力阻挠股东大会对其罢免议案的表决,所以,如果本次监事会会议违法通过了本议案,也是无效的,本人会坚决反对,并保留行使监事权力、持续努力推进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8月10日继续召开的权力!

再次恳请各位监事以公司发展大局为重、谨慎行使监事权力,确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常进行!

三、备查文件

1、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3、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4、《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5、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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