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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监事会、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监事会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表决前宣布该轮的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并根据该轮选举的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投的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当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小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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