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利润承诺期间届满减值测试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永生 | 钟宏 | 栾甫贵 |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