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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资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材料,在全面了解议案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担保情况属实,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本支出需求、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股东长远利益,亦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部门要求的内控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及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属于前期投资活动的延续,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马晓东钟宏栾甫贵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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