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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6

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19-060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

其中,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16号公司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出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胡启金董事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465,737,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01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代理17人,代表股份62,456,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01%。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240,515,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58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5,222,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4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465,629,93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107,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62,349,2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7%;反对10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465,629,93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44,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63,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62,349,2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7%;反对44,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丰旭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申

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赞成465,629,93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44,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63,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62,349,25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7%;反对44,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映玲、张向晖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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