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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5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2-29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5月24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01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03元/股

鉴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7名激励对象授予1,70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出具的对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成国资函〔2022〕9 号),原则同意成都环境集团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并予备案。

(三)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核查,未发现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简述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3.03元/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764.2281 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例获授权益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30%的原则确定。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

杨磊

杨磊董事、总经理100.5668%0.0033%
兰彭华副总经理70.3968%0.0023%
邹佳副总经理70.3968%0.0023%
王强副总经理70.3968%0.0023%
刘杰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70.3968%0.0023%
赵璐董事、董事会秘书70.3968%0.0023%
核心骨干员工(共559人)1,719.228197.4493%0.5757%

合计(共565人)

合计(共565人)1,764.2281100.00%0.59%

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4、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2022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349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1亿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2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2023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884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3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2024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6531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90亿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4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公司董事会将剔除该样本。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3)如涉及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履行重要社会责任等事项对业绩构成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在符合规定且履行了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可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分年度进行并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系数100%80%0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所有激励对象最近2年个人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未发生前述第(一)条任一情形,且具备前述第(二)条规定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第(三)条、第(四)条任一情形,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前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情况与《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764.2281 万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结合认购意向统计情况,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5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01万股,有8人因个人原因未认购。除上述差异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与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二)具体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年5月24日。

2、授予价格:3.03元/股。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557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01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例获授权益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杨磊董事、总经理100.5879%0.0033%
兰彭华副总经理70.4115%0.0023%
邹佳副总经理70.4115%0.0023%
王强副总经理70.4115%0.0023%
刘杰董事、副总经理、70.4115%0.0023%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30%的原则确定。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
赵璐董事、董事会秘书70.4115%0.0023%
核心骨干员工(共551人)1,65697.3545%0.5545%

合计(共557人)

合计(共557人)1,701100%0.57%

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成本(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7013,299.94748.471,237.48838.29377.9097.80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7名激励对象授予1,70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3元/股。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7名激励对象授予1,70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3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五)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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