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7名激励对象授予1,70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3元/股。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