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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四月

声 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二、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蓉环境”或“公司”、“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764.2281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298,621.8602万股的0.59%。无预留授予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3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相应的调

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6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八、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其中限售期不低于24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一、本激励计划须经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及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备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9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6

第十三章 附则 ...... 39

第一章 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兴蓉环境、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本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
《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
《公司章程》《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环境集团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强化股权激励水平与业绩考核双对标,充分调动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和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65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外部董事、公司监事及其他依法不能参与股权激励的人员)。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764.2281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298,621.8602万股的0.59%。无预留授予权益。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获授权益占授予总量比例获授权益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杨磊董事、总经理100.5668%0.0033%
兰彭华副总经理70.3968%0.0023%
邹佳副总经理70.3968%0.0023%
王强副总经理70.3968%0.0023%
刘杰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70.3968%0.0023%
赵璐董事、董事会秘书70.3968%0.0023%
核心骨干员工(共559人)1719.228197.4493%0.5757%

合计(共565人)

合计(共565人)1764.2281100.00%0.59%

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30%的原则确定。

4、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成都环境集团审核批准及成都市国资委事前备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前述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公司董事会讨论审议或公告公司定期业绩报告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敏感事项发生时,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激励对象不得出售股票。

(四)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计划实施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期(或任职)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结果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兑现。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3.0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所有激励对象最近2年个人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一款“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三)和/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二款“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

(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2022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349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1亿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2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2023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5884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3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2024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6531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90亿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4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公司董事会将剔除该样本。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21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3、如涉及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履行重要社会责任等事项对业绩构成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在符合规定且履行了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可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

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分年度进行并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合格及以上基本合格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系数100%80%0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及资产负债率。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的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资产负债率是衡量公司经营质量和综合偿债能力的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

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在2022年6月初,预计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成本(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1,764.22813,493.17764.131,309.94902.40407.54109.16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追回已获得的本次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不合格。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

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且已解锁的股票不做处理,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而发生职务变更,变更后仍在公司内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

失、违法违纪等行为,或因组织安排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即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客观原因(除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违法违纪等主观原因或行为)而发生降职或免职情形,但仍在激励对象范围内的,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但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七)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或因个人原因(如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原有岗位等)导致职务变更而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范围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导致降职、免职,但职务变更后仍属于本次激励范围的,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八)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追回已获得的本次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其他情况

(一)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而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特殊规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数量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需经成都环境集团审核批准及成都市国资委事前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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