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聚氯化铝采购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采购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上述交易履行了公开招标程序,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交易定价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