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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融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各类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直接从资金所有者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 间接融资融资是指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资, 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融资业务的主要环节: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融资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二章 融资管理的原则及目标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合法地确认。

第三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融资业务主管部门指因公司的融资需求而承办融资业务的相关部门。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四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业务及资金状况编制融资计划,详细说明:

(一)融资规模、融资途径等;

(二)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及对某种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五)偿债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业务主管部门就具体融资事项拟订初步方案,间接融资方案报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直接融资方案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按照公司相

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融资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状况;

(二)融资方式及对象;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四)资金用途及投向;

(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除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还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发行。第十三条 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第十四条 融资所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融资如属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融资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

行专项审计, 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如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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