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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20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7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控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投资风险,加强和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的责任,保护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防纠建并举。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

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交纪委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综合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

作要求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等。

第七条 风险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危及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负债;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

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条 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

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一条 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

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并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

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改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以下证明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一)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定报告;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等级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详见附件。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资产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子公司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规定;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责任是指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第二十九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浮动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工作期限内不得担任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员领导干部交由公司纪委进行查处、非党员领导干部交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五)其他情形。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浮动薪酬)。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浮动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浮动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浮动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浮动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浮动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浮动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二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子公司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子公司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三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

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浮动薪酬)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浮动薪酬)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三十五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的;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资委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司本级责任追究工作,以及子公司发生的较大资产损失(含)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工作;

(二)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公司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子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四)按照自治区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五)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专门机构,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二)对属于公司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组织实施具体核查工作和责任认定工作;

(三)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司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企业发生的一般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

(四)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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