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代码:400064 公司简称:国恒3 公告编号:2019-02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除独立董事胡国强、赵兵外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缺席董事情况:
未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 原因 |
胡国强 | 因故缺席,亦未委托出席 |
赵兵 | 因故缺席,亦未委托出席 |
三、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鉴于公司报告期内的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邓小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琨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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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8年半年度报告 ...... 1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 ...... 6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 6
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 9
第五节 重要事项 ...... 18
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31
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33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34
第九节 财务报告 ...... 35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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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公司、本公司、国恒铁路 | 指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酒航 | 指 |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
江西国恒 | 指 |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
天津巨翼 | 指 |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中德福金控、控股股东 | 指 |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广东国恒 | 指 |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中铁罗定 | 指 |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大会 | 指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报告期 | 指 |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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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 国恒3 | 股票代码 | 400064 |
股票挂牌场所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国恒铁路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TIANJIN GOOD HAND RAILWAY HOLDING CO., 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GOOD HAND RAILWAY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邓小壮 |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名 | 董子辰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联东U股总部大观12号楼2门8楼802室 |
电话 | 15712253312 |
传真 | 022-58838676 |
电子信箱 | gtkg000594@126.com |
三、其他情况
1、公司联系方式
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不适用
2、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
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在报告期是否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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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1,438,734.60 | 2,721,790.39 | -47.1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7,176,102.13 | -10,323,683.02 | 30.4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7,297,578.44 | -11,054,684.40 | 33.9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82,222.05 | -514,753.75 | 45.1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048 | -0.0069 | 30.4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048 | -0.0069 | 30.4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863,096,925.27 | 1,870,042,795.86 | -0.3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2,771,540,137.80 | -2,764,364,035.67 | -0.26% |
注:1、报告期内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2、在报告期末至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当期和比较期间每股收益无需因此调整,各报告期的每股收益仍按相关期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公司应当填报“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3、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称“净资产收益率”)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优先股股利,其中对于不可累计优先股,应扣除当年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累计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均应扣除相关股利。对于存在具有潜在稀释性的优先股,应考虑其假定转换对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计算确定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不应包括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净资产,其中对于累积优先股,应扣除已累计但尚未宣告发放的股利。发行永续债等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参照上述优先股的计算方法。
4、本报告期对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的,上年度末和上年同期应当同时列示追溯调整或重述前后的数据。
5、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6、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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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股) | 1,493,771,892 |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股) | -0.0048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31,729.15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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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所得税影响额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0,252.84 | |
合计 | 121,476.31 | -- |
注:1、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按税前金额列示。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损失类应以负数填写。
3、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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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
一、概述
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延续亏损状况。在运营资金缺乏、诉讼纠纷众多、负债沉重的情况下,目前仅子公司中铁罗定在勉力维持运营,其他子公司及本部的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依据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持续推进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事宜,以避免上述状况进一步恶化并达到恢复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的目的。自2016年1月19日公司正式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以来,公司持续推进重整程序的启动,截至本报告日,法院仍在依法审查公司的申请,尚未形成最终的审查结论。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人民法院受理存在不确定性。
时间 | 事项 | 公告索引 |
2016年1月19日 | 公司正式向天津二中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材料 | 详见公司2016年1月19日公告:2016-001 |
2016年1月—12月 | 公司多次接受法院的问询,并按照法院要求持续补充各项材料和说明 | 详见公司2016年2月26日公告:2016-007 |
2016年12月15日 |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058 |
2016年12月30日 | 按照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开市起暂停转让 |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059 |
2017年2月3日 | 天津二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通知天津国恒债权人开始进行债权申报。 |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2017-001 |
2017年1月24日——4月24日 | 为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2017-001 |
2017年5月10日 | 天津国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 详见公司2017年5月11日公告:2017-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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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5日 |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 详见公司2017年6月15日公告:2017-005 |
2017年8月25日 | 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发布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 详见公司2017年8月25日公告:2017-006 |
2017年9月13日 | 天津国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 详见公司2017年9月14日公告:2017-008,2017-009 |
2017年9月——至今 | 因9月提交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公司持续研究并修订重整计划草案 | —— |
二、主营业务分析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元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同比增减 | 变动原因 | |
营业收入 | 1,438,734.60 | 2,721,790.39 | -47.14% | |
营业成本 | 5,325,395.66 | 11,663,407.90 | -54.34% | |
销售费用 | ||||
管理费用 | 3,208,936.80 | 3,776,314.23 | -15.02% | |
财务费用 | 4,904.76 | 1,878.76 | 161.06%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2,222.05 | -514,753.75 | 45.17%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2,222.05 | -514,753.75 | 45.17% |
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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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没有披露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情况。公司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公司前期未披露经营计划。
三、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分行业 | ||||||
铁路运输收入 | 1,438,734.60 | 5,325,395.66 | -270.14% | -45.75% | -54.34% | -20.50% |
分产品 | ||||||
无 | ||||||
分地区 | ||||||
无 |
四、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目前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的启动事宜,以期通过司法重整解决公司债务沉重、经营困难的现状,最终达到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的目的。
五、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1)对外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对外投资。
(2)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金融企业股权。
(3)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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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2、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和委托贷款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受托人名称 | 关联关系 | 是否关联交易 | 产品类型 | 委托理财金额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报酬确定方式 | 本期实际收回本金金额 |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如有) | 预计收益 | 报告期实际损益金额 |
深圳市新东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471,400,000 | 2014年06月04日 | 2015年04月16日 | 0 | 31,202,805 | 0 | |||||
深圳市新东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381,382,694 | 2014年07月18日 | 2015年04月16日 | 0 | 21,817,179 | 0 | |||||
合计 | 852,782,694 | -- | -- | -- | 0 | 53,019,984 | 0 | ||||
委托理财资金来源 | 募集资金 | ||||||||||
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 | 905,802,678 | ||||||||||
涉诉情况(如适用) | 子公司甘肃酒航与子公司中铁罗岑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立案受理了上述的仲裁申请,仲裁委立案受理了上述的仲裁申请,并出具了仲裁结果。(详见公司2015年4月17日公告:2015-018) | ||||||||||
委托理财审批董事会公告披露日期(如有) | |||||||||||
委托理财审批股东会公告披露日期(如有) |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3)委托贷款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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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贷款。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11,282 |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春罗铁路(收购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24.43%的股权) | 否 | 16,373 | 16,373 | 0 | 16,373 | 100.00% | 2009年10月01日 | 是 | 否 | |
罗岑铁路项目 | 否 | 144,590 | 144,590 | 0 | 107,105.09 | 74.08% | 否 | 否 | ||
酒航铁路项目 | 否 | 50,319 | 50,319 | 0 | 1,367.89 | 2.72% | 否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 | 211,282 | 211,282 | 0 | 124,845.98 | -- | -- | -- | -- | |
超募资金投向 | ||||||||||
合计 | -- | 211,282 | 211,282 | 0 | 124,845.98 | -- | -- | 0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①酒航铁路项目:政府规划调整;②罗岑铁路项目:2011年8月,经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基础[2011]1879号文批复,罗岑铁路项目总投资由14.48亿元调整为26.61亿元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因政府规划调整,甘肃酒航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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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适用 |
201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28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5日);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5日,已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 |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除上述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外,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子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擅自用于投资理财,本公司正积极追索该部分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公司通过自查于2014年11月15日披露了原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存在擅自决策的行为。为规范运作管理,维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层立即作出了相应的追索募集资金的决定和措施。经过多方协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披露了募集资金追索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仲裁完成了募集资金的确权和偿还时限的确定。公司依据仲裁结果,正在积极推进相关仲裁的落实。 |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 | 本报告期实际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委托理财 | 酒航铁路项目 | 471,400,000 | 471,400,000 | 471,400,000 | 100.00% | 0 | 否 | 是 | |
委托理财 | 罗岑铁路项目 | 381,382,694 | 381,382,694 | 381,382,694 | 100.00% | 0 | 否 | 是 | |
合计 | -- | 852,782,694 | 852,782,694 | 852,782,694 | -- | -- | 0 | --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 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子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擅自用于投资理财,本公司正积极追索该部分募集资金。 |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通过自查于2014年11月15日披露了原子公司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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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说明 | 公司和子公司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存在擅自决策的行为。为规范运作管理,维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层立即作出了相应的追索募集资金的决定和措施。经过多方协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披露了募集资金追索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仲裁完成了募集资金的确权和偿还时限的确定。公司依据仲裁结果,正在积极推进相关仲裁的落实。 |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铁路运输 | 51490万 | 罗定铁路的建设和客货运输;物资供销与仓储、建筑材料。 | 83.43% | 943,249,040.68 | 436,977,918.76 | -6,054,497.26 |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商业贸易 | 24000万 | 销售:铁路建筑物资、钢材、水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塑料制品、矿山工程机械及零配件;工程机械维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批发:煤炭 | 100.00% | 168,886,720.43 | -363,563,047.85 | 0 |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 铁路建设及运输 | 5000万 | 铁路建设(凭有效期内资质证经营)。 | 100.00% | 34,107,890.59 | 31,768,561.15 | -336,761.81 |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 | 商业贸易 | 10000万 | 对各类行业的投资;铁路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国内贸易;复垦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 | 100.00% | 172,602,840.76 | -45,430,494.23 | 0 |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金融服务 | 10万 |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 | 100.00% | 80,770.11 | 71,869.71 | 0 |
5、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六、对2018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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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 不适用
七、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八、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九、公司报告期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情况摘录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类型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2018年01月04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1月08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1月22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募集资金情况 |
2018年02月6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2月28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3月9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3月12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3月21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3月29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公司股票确权的相关事宜 |
2018年04月11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4月16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018年04月20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5月4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公司恢复交易时间 |
2018年05月18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股民询问重整方案进展以及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2018年05月22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6月6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公司股票确权的相关事宜 |
2018年06月8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以及恢复交易时间 |
2018年06月26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重整进展情况 |
2018年06月29日 | 证券部 | 电话沟通 | 个人 | 投资者 | 询问公司恢复交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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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监管要求,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与此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得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业务基本停滞,个别高管存在不履职的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收到独立董事胡国强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由于胡国强先生的辞职将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前, 胡国强先生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二、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披露日期 | 披露索引 |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 999.95 | 广州市中院,案号(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 | 1.与借款人广东国恒连带清偿1.99,995,080.13元及利息;2.执行费16.9587万元 | 执行中 | 2013年05月13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20) |
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 2,000 | 宜春市中院,案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11号 | 1.与江西国恒、徐保根连带清偿2000万及利息罚息508599.7元;2.案件受理费155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国恒、徐保根负担 | 执行中 | 2013年05月27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22) |
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00万元商票) | 1,500 | 天津市二中院,案号(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7号 | 1.给付货款15000120元;2.给付逾期付款损失35000.28元 | 2013年08月13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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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公告编号:(2013-038) | ||||||
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 1,600 | 天津市二中院,案号(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8号 | 1.给付货款16,004,232元;2.给付逾期付款损失547,487.01元 | 2013年08月13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38) | |
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 300.04 | 天津市一中院,案号(2011)二中民三初字第43号 | 1.给付货款3,000,370元;2.给付逾期利息 | 2013年08月13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3) | |
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 4,000 | 杭州中院一审,案号(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院二审,案号(2013)浙商终字第19号 | 与借款人浙江圆融连带清偿票据款4000万元及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4.25,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65%计算至清偿之日) | 2013年08月20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3) | |
鸿源小贷纠纷案 | 3,200 | 南昌市中院 | 2013年08月26日 | |||
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5,000 | 南昌市中院一审,案号(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江西省高院二审,案号(2013)赣民二终字第57号 | 与江西国恒铁路连带清偿:1.5000万元(退还预付款);2.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 | 一审判决(2013.7.29);终审判决(2014.2) | 2014年02月25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
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4,999.6 | 赣州市中院,案号(2011)赣中民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 | 与广东国恒、成清波、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连带清偿:1.本息3833.6万元,2011.12.20后欠款利息以359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2.律师费86万元、案件受理费150065元、保全费5000元 | 2013年09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 | |
平阳县南麂岛案 | 1,000 | 天津市二中院,案号(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4号 | 1.给付票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1.10.7至清偿之日);2.案件受 | 2012年04月03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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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82520元 |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2-032) | |||||
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 4,000 | 深圳市中院一审,案号(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 | 1.兑付票款4000万,2.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 | 2013年08月20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3) | |
陈壮群案 | 12,043.2 | 深圳市仲裁委仲裁,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深圳市中院执行,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 | 与华信泰、成清波、李晓明连带清偿:1.借款本金120,432,000元及利息12,043,200元(暂计至2012.7.31,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2.违约金3,612,960元(暂计至2012.7.31,此后违约金按月利率1%计至本金清偿之日);3.华信泰承担仲裁费515,445元 | 执行裁定(2012.9.7) | 2013年08月13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39) |
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 3,368.5 | 金华市中院,案号(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 | 1.确认债务本金3368.5万元,利息1073.38万元;2.上海云古将上海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过户至颜关伟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3.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32.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万 | 2013年08月26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和2013-076) | |
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 3,368.5 | 金华市中院,案号(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 | 1.确认债务本金3368.5万元,利息1073.38万元;2.上海云古将上海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过户至颜关伟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3.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32.5元、保全费5000元 | 2013年09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和2013-076) | |
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 1,115 | 天津市二中院,案号(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2013)二中执字第0326号 | 1.与深国恒连带清偿推荐费1150万元;2.深国恒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86元、鉴定费20000元 | 2013年08月26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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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 2,000 | 罗定市法院,案号(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798号 | 1.2000万元;2.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 | 已判决 | 2014年07月0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
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3,000 |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案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8、689号 | 与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清偿:1.3000万元及利息(分别以2000万元、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3.1.16、2013.1.23起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223600元、保全费5000元 | 已判决(2014.1.15);公司正申请再审 | 2014年03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
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10,000 | 开庭审理(2013.12.11) | 2014年03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 ||
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1,650 | 武汉市中院 | 开庭审理(2014.2.27) | 2014年03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 |
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4,270 |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案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3、2214、2215号 | 与借款人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 银行垫款本金4285.325万元及利息(自2013.8.21、2013.8.26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逾期利息;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2157元;律师费108万元 | 一审已判决(2014.11.20) | 2014年12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
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3,000.13 | 厦门市中院 | 立案受理(2013.7.22) | 2014年03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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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科技案 | 2,207.16 | 东莞市第一法院,案号(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 | 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清偿:22071584.3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从2011.7.27计算至清偿之日) | 调解结案(2012.6.1),执行裁定(2014.3.12) | 2014年04月15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 |
李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 | 2,207.16 | 东莞市第一法院,案号(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910号、(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 | 与借款人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清偿:22071584.36元及利息(年利率12%,从2011.7.27计算至清偿之日) | 调解结案(2012.5.23)执行裁定(2014.3.12) | 2014年04月15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 |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9,500 | 广州市中院,财产保全【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537 号 | 2014年04月15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966.11 |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案号(2012)崇商初字第1740号 | 与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协能贸易有限公司、陈坚律、刘璟连带清偿:1.966.11万元及利息(每日万分之五,从2012.10.9计算至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810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律师费18万元 | 一审已判决(2013.9.13) | 2014年04月15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24) |
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 2,500 | 衡阳市中院,案号(2014)衡中法执字第178号 | 立案执行(2014.11.13) | 2014年12月10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 |
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 2,000 | 罗定市法院,案号(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 | 1.2000万元;2.案件受理费146800元,保全费5000元 | 已判决 | 2013年08月26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498.33 | 罗定市法院,案号(2011)云罗法民初字第884号 | 1.清偿工程欠款4,983,341元及利息(按建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7.1起计算至付清 | 已执行完毕 | 2014年07月02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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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 | 容,公告编号:(2014-057) | |||||
南京金海威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 150 |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案号(2014)滨民初字第0716号 | 1.清偿150万及利息(自2014.5.7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8300元 | 一审已判决(2015.2.17) | 2015年03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11) |
无锡东南旅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 1,000 | 天津市二中院,案号(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6号、(2014)二中执字第0502号 | 1.清偿1000万及利息(自2013.5.26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82556元;3.案件执行费78200元 | 已判决(2014.8.8);执行裁定(2014.10.15) | 2015年03月1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权利纠纷案 | 3,000 |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案号(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 | 与借款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银行垫款3000万及利息(自2011.12.23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97962.5元、保全费5000元 | 调解结案(2012) | 2014年07月0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
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985.73 | 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案号(2013)杭滨商初字第1222号 | 与买方台鼎燃料、担保方常德鼎坤商贸、张海军连带清偿:1.9,857,338元及利息(自2013.2.5至清偿之日,按月千分之七计算);2.案件受理费86259元,保全费5000元 | 一审已判决(2014.4.29) | 2014年07月0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
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 | 1,000 |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案号(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903号 | 1.清偿909.1万及利息(自2013.1.23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律师费50万;3.案件受理费82300元 | 执行通知(2014.2.28) | 2014年07月0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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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 1,000 | 宜春市中院,案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6号 | 与江西国恒连带清偿:1.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188,890.98元;2.案件受理费82933元,保全费5000元 | 宜春市中院,案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6号 | 2013年08月26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 |
曹洪初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 300 |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案号(2014)锡滨商初字第0410号 | 1.清偿300万及利息(自2013.5.28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30800元 | 一审已判决(2014.10.9) | 2014年12月24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83) |
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913.5 |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32149、32150号 | 1.清偿913.5万及利息(自2013.5.14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86680元 | 一审已判决(2014.8.11) | 2014年12月24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4-083) |
徐州平和园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 500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0174号 | 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一审已判决(2015.5.4) | 2015年6月3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38) |
江阴副食商行商票纠纷案(1) | 5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097号 | 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金额50万元及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一审已判决 (2015.8.26) | 2015年9月2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89) |
天津鑫茂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 | 57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740号 | 一、国恒物资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天津鑫茂给付565155.5元; 二、如国恒物资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调解结案 | 2015年6月26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61) |
陈洪伟合同纠纷案 | 1500 |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尚未判决 | 2015年7月2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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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保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7257.65 | 南昌仲裁委员会,(2014)洪仲调字第180号 | 被申请人天津国恒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987.65万元和自2014年6月23日公证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申请仲裁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270万元,合计人民币7257.65万元。 | 调解结案 | 2015年7月2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75) |
南开法院六宗票据案 | 2193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尚未判决 | 2015年9月2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89) | |
许烈雄民间借贷案 | 9725.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尚未判决 | 2015年9月2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89) | |
刘笑鹏律师费用支付纠纷案 | 785.91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823号 | 1.被告天津国恒确认尚欠原告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以及本案律师费10万元,共计785.913万元,该款项被告应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 2.被告天津国恒应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以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 调解结案 | 2015年9月2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89) |
中铁罗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 3035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87号 | 由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0,350,757.96元给原告中铁罗岑。 | 一审已判决(2015.12.29) | 2016年1月22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93、2016-003) |
光大福田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200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90号 | 尚未判决 | 2015年10月16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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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德宗民间借贷案 | 16,250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 一、臻岚贸易向袁德宗清偿借款本息;二、天津国恒、中铁罗定及其他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一审已判决 | 2015年10月19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5-096) |
无锡航天材料票据案 | 100 | 天津滨海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 4709 号 | 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汇票金额 1,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一审已判决 (2016.6.30) | 2016年1月25日、7月5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04、2016-042) |
江阴副食商行商票纠纷案(2) | 50 | 天津滨海法院,(2016)津0116民初1106号 | 1、准许原告江阴市周庄港宏副食商行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减半收取 4400 元,由原告江阴市周庄港宏副食商行负担(已交纳)。 | 已撤诉 (2016.6.29) | 2016年5月20日、7月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37、2016-041) |
广西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案(1) | 1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649号 | 被告天津国恒应当返还履约保障金 1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广西建工。 | 一审已判决 (2016.3.7) | 2016年7月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40) |
广西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案(2) | 1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650号 | 被告天津国恒应当返还履约保障金 1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广西建工。 | 一审已判决 (2016.3.1) | 2016年7月1日 |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6-040) |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三、媒体质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媒体普遍质疑事项。
四、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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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推进重整申请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2015年9月30日公告:
2015-092)。
截至本报告日,董事会持续推进破产重整进程,主要工作进展及时间表如下:
时间 | 事项 | 公告索引 |
2016年1月19日 | 公司正式向天津二中院递交破产重整申请材料 | 详见公司2016年1月19日公告:2016-001 |
2016年1月—12月 | 公司多次接受法院的问询,并按照法院要求持续补充各项材料和说明 | 详见公司2016年2月26日公告:2016-007 |
2016年12月15日 |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058 |
2016年12月30日 | 按照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开市起暂停转让 | 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059 |
2017年2月3日 | 天津二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通知天津国恒债权人开始进行债权申报。 |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2017-001 |
2017年1月24日——4月24日 | 为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 详见公司2017年2月3日公告:2017-001 |
2017年5月10日 | 天津国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 详见公司2017年5月11日公告:2017-004 |
2017年6月15日 | 天津二中院作出(2016)津02民破1之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 详见公司2017年6月15日公告:2017-005 |
2017年8月25日 | 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发布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 | 详见公司2017年8月25日公告:2017-006 |
2017年9月13日 | 天津国恒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在天津二中院召开 | 详见公司2017年9月14日公告:2017-008,2017-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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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至今 | 因9月提交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公司持续研究并修订重整计划草案 | —— |
风险提示:虽然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公司的重整申请,但公司存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表决通过或者表决通过后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风险。
五、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收购资产。
2、出售资产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出售资产。
3、企业合并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企业合并情况。
六、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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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其他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1)托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2)承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3)租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租赁情况。
2、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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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合同。
4、其他重大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十、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十一、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十二、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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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一) 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73405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参见注8) | 0 | ||||||
持股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或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报告期末持有的普通股数量 | 报告期内增减变动情况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数量 | 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6.03% | 90,000,000 | ||||||
孙剑平 | 境内自然人 | 4.78% | 71,470,160 | ||||||
徐飞 | 境内自然人 | 1.22% | 18,230,000 | ||||||
周仁瑀 | 境内自然人 | 1.10% | 16,445,986 | ||||||
沈燕 | 境内自然人 | 0.75% | 11,171,321 | ||||||
赵瑞娟 | 境内自然人 | 0.61% | 9,171,700 | ||||||
张治邦 | 境内自然人 | 0.45% | 6,711,118 | ||||||
谢东杰 | 境内自然人 | 0.45% | 6,686,500 | ||||||
蒋玉秋 | 境内自然人 | 0.43% | 6,388,121 | ||||||
夏小条 | 境内自然人 | 0.41% | 6,090,000 | ||||||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普通股股东的情况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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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参见注3)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不适用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报告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90,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0,000,000 |
孙剑平 | 71,470,160 | 人民币普通股 | 71,470,160 |
徐飞 | 18,2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8,230,000 |
周仁瑀 | 16,445,986 | 人民币普通股 | 16,445,986 |
沈燕 | 11,171,321 | 人民币普通股 | 11,171,321 |
赵瑞娟 | 9,171,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171,700 |
张治邦 | 6,711,118 | 人民币普通股 | 6,711,118 |
谢东杰 | 6,686,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686,500 |
蒋玉秋 | 6,388,121 | 人民币普通股 | 6,388,121 |
夏小条 | 6,09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090,000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不适用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参见注4) | 不适用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在公司所知的范围内,没有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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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优先股。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持股情况没有发生变动,具体可参见2017年年报。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九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财务报表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06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347,685.12 | 2,629,907.17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1,074,470.94 | 2,278,694.62 |
预付款项 | 3,620,927.52 | 3,614,227.52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93,143,167.32 | 94,714,185.0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69,838.10 | 43,351.71 |
持有待售的资产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852,782,694.00 | 852,782,694.00 |
流动资产合计 | 953,038,783.00 | 956,063,060.08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864,807,553.06 | 868,287,101.99 |
在建工程 | 2,575,360.38 | 2,575,360.38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42,675,228.83 | 43,117,273.41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910,058,142.27 | 913,979,735.78 |
资产总计 | 1,863,096,925.27 | 1,870,042,795.86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19,995,080.13 | 119,995,080.13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237,819,072.54 | 237,527,784.41 |
预收款项 | 1,139,198.13 | 1,140,720.53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21,858,561.53 | 21,814,370.16 |
应交税费 | 9,530,295.15 | 9,603,534.36 |
应付利息 | 68,857,834.47 | 68,857,834.47 |
应付股利 | ||
其他应付款 | 534,100,462.26 | 533,021,569.68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持有待售的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993,300,504.21 | 991,960,893.74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专项应付款 | -106,148.72 | |
预计负债 | 3,568,766,216.95 | 3,568,766,216.95 |
递延收益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568,660,068.23 | 3,568,766,216.95 |
负债合计 | 4,561,960,572.44 | 4,560,727,110.69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493,771,892.00 | 1,493,771,892.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1,288,688,482.18 | 1,288,688,482.18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2,058,927.25 | 2,058,927.25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86,563,029.05 | 86,563,029.05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5,642,622,468.28 | -5,635,446,366.1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771,540,137.80 | -2,764,364,035.67 |
少数股东权益 | 72,676,490.63 | 73,679,720.8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698,863,647.17 | -2,690,684,314.83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863,096,925.27 | 1,870,042,795.86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83,841.65 | 560,344.98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
预付款项 | 39,000.00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306,617,107.95 | 306,677,709.23 |
存货 | ||
持有待售的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852,782,694.00 | 852,782,694.00 |
流动资产合计 | 1,159,522,643.60 | 1,160,020,748.21 |
非流动资产: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615,513,306.69 | 615,513,306.69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359,162.24 | 453,322.28 |
在建工程 |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15,872,468.93 | 615,966,628.97 |
资产总计 | 1,775,395,112.53 | 1,775,987,377.18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211,934,417.47 | 211,934,417.47 |
预收款项 | ||
应付职工薪酬 | 3,114,734.20 | 3,037,141.87 |
应交税费 | -103,840.56 | -74,529.62 |
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
其他应付款 | 240,549,265.45 | 239,567,560.58 |
持有待售的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455,494,576.56 | 454,464,590.30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专项应付款 | ||
预计负债 | 3,588,693,987.60 | 3,588,693,987.60 |
递延收益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3,588,693,987.60 | 3,588,693,987.60 |
负债合计 | 4,044,188,564.16 | 4,043,158,577.90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493,771,892.00 | 1,493,771,892.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1,272,098,379.22 | 1,272,098,379.22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86,563,029.05 | 86,563,029.05 |
未分配利润 | -5,121,226,751.90 | -5,119,604,500.9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268,793,451.63 | -2,267,171,200.7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775,395,112.53 | 1,775,987,377.18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1,438,734.60 | 2,721,790.39 |
其中:营业收入 | 1,438,734.60 | 2,721,790.39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9,749,796.09 | 15,383,408.66 |
其中:营业成本 | 5,325,395.66 | 11,663,407.90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
销售费用 | ||
管理费用 | 3,208,936.80 | 3,776,314.23 |
财务费用 | 4,904.76 | 1,878.76 |
资产减值损失 | 1,210,558.87 | -58,192.23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其他收益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8,311,061.49 | -12,661,618.27 |
加:营业外收入 | 131,835.50 | 908,971.20 |
减:营业外支出 | 106.35 | 32,760.96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8,179,332.34 | -11,785,408.03 |
减:所得税费用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8,179,332.34 | -11,785,408.03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176,102.13 | -10,323,683.02 |
少数股东损益 | -1,003,230.21 | -1,461,725.01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 ||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 ||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6.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8,179,332.34 | -11,785,408.0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7,176,102.13 | -10,323,683.02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1,003,230.21 | -1,461,725.01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048 | -0.0069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048 | -0.0069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注:财务费用涉及金融业务需单独列示汇兑收益项目。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收入 | 0.00 | 0.00 |
减:营业成本 | 0.00 | 0.00 |
税金及附加 | ||
销售费用 | ||
管理费用 | 1,689,617.79 | 1,943,401.69 |
财务费用 | 2,486.37 | -0.08 |
资产减值损失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其他收益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692,104.16 | -1,943,401.61 |
加:营业外收入 | 69,875.00 | |
减:营业外支出 | 21.75 | 125.67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622,250.91 | -1,943,527.28 |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622,250.91 | -1,943,527.28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 ||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 ||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 ||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6.其他 | ||
六、综合收益总额 | -1,622,250.91 | -1,943,527.28 |
七、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341,399.88 | 2,816,009.57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 |
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5,807,570.66 | 8,004,742.99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8,148,970.54 | 10,820,752.56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400,000.00 | 616,408.66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555,257.90 | 2,952,718.48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49,687.71 | 353,142.99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426,246.98 | 7,413,236.18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431,192.59 | 11,335,506.3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2,222.05 | -514,753.75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2,222.05 | -514,753.75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629,907.17 | 2,560,638.24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347,685.12 | 2,045,884.49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806,285.57 | 1,393,155.1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806,285.57 | 1,393,155.11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774,967.74 | 464,098.47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507,821.16 | 950,548.85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282,788.90 | 1,414,647.3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76,503.33 | -21,492.21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76,503.33 | -21,492.21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60,344.98 | 58,684.11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83,841.65 | 37,191.90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少数股东权益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88,688,482.18 | 2,058,927.25 | 86,563,029.05 | -5,635,446,366.15 | 73,679,720.84 | -2,690,684,314.83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493,771,892.00 | 1,288,688,482.18 | 2,058,927.25 | 86,563,029.05 | -5,635,446,366.15 | 73,679,720.84 | -2,690,684,314.83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7,176,102.13 | -1,003,230.21 | -8,179,332.34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7,176,102.13 | -1,003,230.21 | -8,179,332.34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
(三)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4.其他 |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
1.本期提取 | |||||||||||||
2.本期使用 | |||||||||||||
(六)其他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88,688,482.18 | 2,058,927.25 | 86,563,029.05 | -5,642,622,468.28 | 72,676,490.63 | -2,698,863,647.17 |
上年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上期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少数股 | 所有者 |
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一般风险准备 | 未分配利润 | 东权益 | 权益合计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88,688,482.18 | 2,058,927.25 | 86,563,029.05 | -5,604,766,499.55 | 77,787,323.55 | -2,655,896,845.52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493,771,892.00 | 1,288,688,482.18 | 2,058,927.25 | 86,563,029.05 | -5,604,766,499.55 | 77,787,323.55 | -2,655,896,845.52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30,679,866.60 | -4,107,602.71 | -34,787,469.31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30,679,866.60 | -4,107,602.71 | -34,787,469.31 |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
(三)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4.其他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
1.本期提取 | |||||||||||||
2.本期使用 | |||||||||||||
(六)其他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88,688,482.18 | 2,058,927.25 | 86,563,029.05 | -5,635,446,366.15 | 73,679,720.84 | -2,690,684,314.83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期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 | ||||||||||
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72,098,379.22 | 86,563,029.05 | -5,119,604,500.99 | -2,267,171,200.72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493,771,892.00 | 1,272,098,379.22 | 86,563,029.05 | -5,119,604,500.99 | -2,267,171,200.72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 | -1,622,250.91 | -1,622,250.91 |
号填列)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1,622,250.91 | -1,622,250.91 |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
(三)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3.其他 |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
1.本期提取 | |||||||||||
2.本期使用 | |||||||||||
(六)其他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72,098,379.22 | 86,563,029.05 | -5,121,226,751.90 | -2,268,793,451.63 |
上年金额
单位:元
项目 | 上期 |
股本 | 其他权益工具 | 资本公积 | 减:库存股 | 其他综合收益 | 专项储备 | 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优先股 | 永续债 | 其他 | |||||||||
一、上年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72,098,379.22 | 86,563,029.05 | -5,114,657,572.03 | -2,262,224,271.76 | ||||||
加:会计政策变更 | |||||||||||
前期差错更正 | |||||||||||
其他 | |||||||||||
二、本年期初余额 | 1,493,771,892.00 | 1,272,098,379.22 | 86,563,029.05 | -5,114,657,572.03 | -2,262,224,271.76 | ||||||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4,946,928.96 | -4,946,928.96 | |||||||||
(一)综合收益总额 | -4,946,928.96 | -4,946,928.96 | |||||||||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 |||||||||||
1.股东投入的普通股 | |||||||||||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 |||||||||||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 |||||||||||
4.其他 | |||||||||||
(三)利润分配 | |||||||||||
1.提取盈余公积 | |||||||||||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 |||||||||||
3.其他 | |||||||||||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 |||||||||||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 |||||||||||
2.盈余公积转增 |
资本(或股本) | |||||||||||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 |||||||||||
4.其他 | |||||||||||
(五)专项储备 | |||||||||||
1.本期提取 | |||||||||||
2.本期使用 | |||||||||||
(六)其他 | |||||||||||
四、本期期末余额 | 1,493,771,892.00 | 1,272,098,379.22 | 86,563,029.05 | -5,119,604,500.99 | -2,267,171,200.72 |
法定代表人:邓小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琨
三、公司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1989年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林西县政府批准,在原林西糖厂、林西电线厂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2年8月经内蒙古赤峰市体改委批准,赤峰柴胡栏子金矿以其全部净资产折股加入本公司。1993年国家体改委以(1993)260号文批准,本公司为规范化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1996)16号文批准,本公司于1996年3月20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48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594。1996年度10送8,增加股本4,198.4万股;1998年度10送2转2,增加股本3,778.56万股;1999年度10配5.7142857股及10送2转6,增加股本24,182.784万股;2001年度10送2转3股,增加股本18,703.872万股。2005年3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289号文《关于内蒙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林西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9,906.62万股、5,118.3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
2006年8月30日,公司注册地迁至天津,公司名称由原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24日,公司名称申请变更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恒铁路”)。
2009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09]727号《关于核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000万股新股。截至2009年10月20日,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验资工作全部完成,本公司本次向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特定对象共发行68,369.37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2010年7月8日,本公司分配股利,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实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为248,961,982股。本次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7月9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交易日为2010年7月9日。
本公司现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120000000003979,注册资本为1,493,771,892元。法定代表人:邓小壮,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二)本公司属于交通运输辅助业。本公司经营范围:对铁路、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产品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租赁(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财务报告于2019年4月28日经董事会批准。
四、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持续经营: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天津国恒清算组担任天津国恒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性。
(二)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2018年上半年度的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三) 会计期间及营业周期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公司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并以营业周期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 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六)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将全部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结构化主体。
2、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统一母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及会计期间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3、合并财务报表抵销事项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已抵销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4、合并取得子公司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时控制时已经发生,从合并当期的期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七) 合营安排的分类及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合营方对合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2、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参与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或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或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参照共同经营参与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参与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八)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是指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所确定的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九) 外币业务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本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交易,采用与交易发生日折合本位币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该日的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外,均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
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若采用与本公司不同的记账本位币,需对其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后,再进行会计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下列示。外币现金流量按照系统合理方法确定的,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处置境外经营时,与该境外经营有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十) 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的分类及确认
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等。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持有目的为短期内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未被划分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工具的计量
本公司金融工具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本公司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
3、本公司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如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4、金融资产负债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和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5、金融资产减值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期后公允价值上升直接计入股东权益。
对于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为:
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 | 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 |
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 | 连续12个月出现下跌。 |
成本的计算方法 | 取得时按支付对价(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投资成本。 |
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 连续下跌或在下跌趋势持续期间反弹上扬幅度低于20%,反弹持续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均作为持续下跌期间。 |
(十一)应收款项
本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本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 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在100.00万以上的款项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个别方式评估减值损失,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 | 款项性质及风险特征 |
账龄组合 | 账龄组合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
账龄组合 | 账龄分析法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5 | 5 |
1至2年 | 10 | 10 |
2至3年 | 30 | 30 |
3至4年 | 40 | 40 |
4至5年 | 50 | 50 |
5年以上 | 100 | 100 |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 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 |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 |
(十二)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在产品(开发成本)、产成品(开发产品)、库存商品、备品备件、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时,采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发出的实际成本。
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的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对于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初始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确认为初始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准则相关规定确定。
2、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3、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是指当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具有重大影响。或虽不足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具有重大影响: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被投资单位依赖投资公司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十四)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方法
本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本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资产类别 | 预计使用寿命(年) | 预计净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 10-100 | 3 | 9.70-0.97 |
机器设备 | 5-20 | 3 | 19.40-4.85 |
电子设备 | 5-15 | 3 | 32.33-6.47 |
运输设备 | 3-15 | 3 | 19.40-6.47 |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计价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后续计价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及减值准备。
(十五)在建工程
本公司在建工程分为自营方式建造和出包方式建造两种。在建工程在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已经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基本相符。
(十六)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不包括在内。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借入专门借款,按照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率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实际利率法是根据借款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折价或溢价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其中实际利率是借款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借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十七)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为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本公司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分别为: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在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在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本公司将无法预见该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或使用期限不确定等无形资产确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为: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但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无明确使用年限;综合同行业情况或相关专家论证等,仍无法判断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无形资产使用相关部门进行基础复核,评价使用寿命不确定判断依据是否存在变化等。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标准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确认为无形资产条件的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十八)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十九)长期待摊费用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受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二十一)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
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离职后福利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时,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除此外,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二十二)预计负债
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同时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该义务为预计负债。本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涉及多个项目,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最佳估计数。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十三)收入
1、销售商品
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
商品收入: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公司根据实际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本公司在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本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使用权的期间确认收入。
(二十四)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相关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
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①政府文件明确了补助所针对的特定项目的,根据该特定项目的预算中将形成资产的支出金额和计入费用的支出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划分,对该划分比例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变更;②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定项目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十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确定该计税基础为其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十六)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二十七)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本公司需要对无法准确计量的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是基于本公司管理层过去的历史经验,并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或有负债的披露。然而,这些估计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结果可能造成对未来受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进行重大调整。
本公司对前述判断、估计和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持续的评价,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于资产负债表日,很可能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风险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列示如下:
(1)坏账准备计提
本公司根据应收款项的会计政策,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减值是基于评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鉴定应收账款减值要求管理层的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2)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及陈旧和滞销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减值至可变现净值是基于评估存货的可售性及其可变现净值。鉴定存货减值要求管理层在取得确凿证据,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的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础上作出判断和估计。实际的结果与原先估计的差异将在估计被改变的期间影响存货的账面价值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
(3)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通过各种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些估值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模型分析等。估值时本公司需对未来现金流量、信用风险、市场波动率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估计,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这些相关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其变化会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产生影响。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本公司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减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的判断和假设,以确定是否需要在利润表中确认其减值损失。在进行判断和作出假设的过程中,本公司需评估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和持续期间,以及被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短期业务展望,包括行业状况、技术变革、信用评级、违约率和对手方的风险。
(5)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每年进行的减值测试外,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也进行减值测试。其他除金融资产之外的非流动资产,当存在迹象表明其账面金额不可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即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中的较高者,表明发生了减值。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参考公平交易中类似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确定。
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需要对该资产(或资产组)的产量、售价、相关经营成本以及计算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等作出重大判断。本公司在估计可收回金额时会采用所有能够获得的相关资料,包括根据合理和可支持的假设所作出有关产量、售价和相关经营成本的预测。
本公司至少每年测试商誉是否发生减值。这要求对分配了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预计时,本公司需要预计未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选择恰当的折现率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6)折旧和摊销
本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考虑其残值后,在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和摊
销。本公司定期复核使用寿命,以决定将计入每个报告期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数额。使用寿命是本公司根据对同类资产的以往经验并结合预期的技术更新而确定的。如果以前的估计发生重大变化,则会在未来期间对折旧和摊销费用进行调整。
(7)所得税
本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交易其最终的税务处理和计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项目是否能够在税前列支需要税收主管机关的审批。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同最初估计的金额存在差异,则该差异将对其最终认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产生影响。
五、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六、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 | 17 |
消费税 | 应税收入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 | 7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二)重要税收优惠及批文
无。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货币资金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库存现金 | 77,027.97 | 41,442.44 |
银行存款 | 2,270,657.15 | 2,588,464.73 |
其他货币资金 | ||
合计 | 2,347,685.12 | 2,629,907.17 |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
(二)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294,588,617.37 | 97.96% | 294,588,617.37 | 100.00% | 0.00 | 294,588,617.37 | 98.16% | 294,588,617.37 | 100.00% | 0.00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998,412.06 | 0.86% | 1,304,150.47 | 51.75% | 694,261.59 | 1,998,412.06 | 0.67% | 99,926.79 | 5.00% | 1,898,485.27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3,531,542.69 | 1.18% | 3,151,333.34 | 89.23% | 380,209.35 | 3,531,542.69 | 1.18% | 3,151,333.34 | 89.23% | 380,209.35 |
合计 | 300,118,572.12 | 100.00% | 299,044,101.18 | 99.64% | 1,074,470.94 | 300,118,572.12 | 100.00% | 297,839,877.50 | 99.24% | 2,278,694.62 |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2)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 127,689,915.10 | 42.55 | 127,689,915.10 |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0,327,775.00 | 10.11 | 30,327,775.00 |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 25,596,029.00 | 8.53 | 25,596,029.00 |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 23,735,788.00 | 7.91 | 23,735,788.00 |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 21,527,195.00 | 7.17 | 21,527,195.00 |
合 计 | 228,876,702.10 | 76.27 | 228,876,702.10 |
(三)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单位: 元
账龄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39,000.00 | 1.08% | 32,300.00 | 0.89% |
1至2年 | ||||
2至3年 | ||||
3年以上 | 3,581,927.52 | 98.92% | 3,581,927.52 | 99.11% |
合计 | 3,620,927.52 | -- | 3,614,227.52 | -- |
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未及时结算原因的说明:
债权单位 | 债务单位 | 期末余额 | 账龄 | 未结算原因 |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3,269,705.04 | 5年以上 |
合 计 | 3,269,705.04 |
(四 )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1,069,932,881.42 | 98.87% | 978,479,407.42 | 91.45% | 91,453,474.00 | 1,069,932,881.42 | 98.87% | 978,479,407.42 | 91.45% | 91,453,474.00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7,546,888.35 | 0.70% | 6,702,108.49 | 88.81% | 844,779.86 | 7,607,489.63 | 0.70% | 5,191,692.03 | 68.24% | 2,415,797.60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4,652,989.31 | 0.43% | 3,808,075.85 | 81.84% | 844,913.46 | 4,652,989.31 | 0.43% | 3,808,075.85 | 81.84% | 844,913.46 |
合计 | 1,082,132,759.08 | 100.00% | 988,989,591.76 | 91.39% | 93,143,167.32 | 1,082,193,360.36 | 100.00% | 987,479,175.30 | 91.25% | 94,714,185.06 |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其他应收款(按单位) | 期末余额 |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52,817,028.00 | 52,817,028.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2,389,900.46 | 955,960.18 | 4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14,719,000.00 | 14,719,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58,260,000.00 | 58,26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5,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2,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 6,000,000.00 | 6,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8,650,000.00 | 3,460,000.00 | 4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78,599,525.92 | 78,599,525.92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 40,000,000.00 | 40,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45,310,199.32 | 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
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 | 28,000,000.00 | 28,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9,135,000.00 | 9,135,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213,986.63 | 12,213,986.63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 | 27,600,145.79 | 5,454,861.52 | 19.76% | 预计无法收回 |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300,000.00 | 3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深圳市旺事吉达贸易有限公司 | 5,575,118.60 | 1,672,535.58 | 3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 7,134,326.78 | 2,140,298.03 | 3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广西恒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51,150,000.00 | 151,15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100,100,000.00 | 100,1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 | 80,000,000.00 | 80,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 | 70,000,000.00 | 70,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福州飞皇贸易有限公司 | 37,539,000.00 | 37,539,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 | 29,864,837.80 | 29,864,837.8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福安市世通贸易有限公司 | 8,539,000.00 | 8,539,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丹东市仕兴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 7,720,000.00 | 7,72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石嘴山市亿华工业原料有限公司 | 6,937,903.87 | 6,937,903.87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湖北达盛物流有限公司 | 6,622,412.60 | 6,622,412.6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修水县九九金牛能源有限公司 | 5,100,000.00 | 5,1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博伟森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5,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乌海市海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3,250,000.00 | 3,25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新余广易商贸有限公司 | 3,000,000.00 | 3,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内蒙古新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2,980,800.00 | 2,980,8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2,823,200.00 | 2,823,2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龙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 2,620,000.00 | 2,62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丰镇市晋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2,600,000.00 | 2,6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PAULRA | 2,426,659.47 | 2,426,659.47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阳泰盛贸易有限公司 | 2,200,000.00 | 2,2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宁夏新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200,000.00 | 2,2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金尔雅贸易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2,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2,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2,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 1,200,000.00 | 1,2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广西金手投资有限公司 | 1,010,500.00 | 1,010,5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额济纳旗铁路运输公司 | 11,808,356.18 | 4,030,917.82 | 34.14%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32,000,000.00 | 32,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 | 23,660,000.00 | 23,66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 | 13,737,100.00 | 13,737,1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南昌泛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9,780,000.00 | 9,78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南昌市东湖区欣欣建材批发 | 5,500,000.00 | 5,5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江西百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5,173,880.00 | 5,173,88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 | 4,000,000.00 | 4,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市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 3,835,000.00 | 3,835,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南昌市东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2,150,000.00 | 2,15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江西省聚融投资有限责 | 2,000,000.00 | 2,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任公司 | ||||
合计 | 1,069,932,881.42 | 978,479,407.42 | -- | --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2)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 核销金额 |
福科斯(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 55,456.28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830.00 |
代扣员工费用 | 2,315.00 |
其中重要的其他应收款核销情况: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广西恒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151,150,000.00 | 4-5 年 | 13.97% | 151,150,000.00 |
通辽市余粮堡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 司 | 往来款 | 100,100,000.00 | 4-5 年 | 9.25% | 100,100,000.00 |
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80,000,000.00 | 4-5 年 | 7.39% | 80,000,000.00 |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78,599,525.92 | 4 至 5 年及以上 | 7.26% | 78,599,525.92 |
杭州尚唐实业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70,000,000.00 | 4-5 年 | 6.47% | 70,000,000.00 |
合计 | -- | 479,849,525.92 | -- | 44.34% | 479,849,525.92 |
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注:说明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注:说明金融资产转移的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其他说明:
(五)存货
(1)存货分类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原材料 | 69,838.10 | 69,838.10 | 43,351.71 | 43,351.71 | ||
在产品 | ||||||
库存商品 | ||||||
周转材料 | ||||||
消耗性生物资产 | ||||||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 ||||||
合计 | 69,838.10 | 69,838.10 | 43,351.71 | 43,351.71 |
公司是否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种业、种植业务》的披露要求注:披露期末存货余额占比较大的存货的品种结构;对于种业企业,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转商金额等信息。
(六)其他流动资产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募集资金账户转入 | 852,782,694.00 | 852,782,694.00 |
合计 | 852,782,694.00 | 852,782,694.00 |
其他说明:
(七)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铁路设施 | 机器设备 | 运输工具 | 电子设备 | 其他设备 | 土地 | 合计 | |
一、账面原值: | |||||||||
1.期初余额 | 39,503,684.83 | 681,350,184.58 | 21,537,477.86 | 4,922,705.76 | 2,601,894.49 | 28,916.00 | 310,575,412.23 | 1,060,520,275.75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购置 | |||||||||
(2)在建工程转入 | |||||||||
(3)企业合并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或报废 | |||||||||
4.期末余额 | 39,503,684.83 | 681,350,184.58 | 21,537,477.86 | 4,922,705.76 | 2,601,894.49 | 28,916.00 | 310,575,412.23 | 1,060,520,275.75 | |
二、累计折旧 | |||||||||
1.期初余额 | 26,158,603.11 | 83,120,507.20 | 19,637,904.83 | 3,573,202.45 | 1,979,251.98 | 4,421.83 | 57,366,713.15 | 191,840,604.55 | |
2.本期增加金额 | 461,758.81 | 180,103.11 | 106,241.71 | 137,851.08 | 552.90 | 2,804.76 | 2,590,236.56 | 3,479,548.93 | |
(1)计提 | 461,758.81 | 180,103.11 | 106,241.71 | 137,851.08 | 552.90 | 2,804.76 | 2,590,236.56 | 3,479,548.93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或报废 | |||||||||
4.期末余额 | 26,620,361.92 | 83,300,610.31 | 19,744,146.54 | 3,711,053.53 | 1,979,804.88 | 7,226.59 | 59,956,949.71 | 195,320,153.48 |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392,569.21 | 392,569.21 | |||||||
2.本期增加金额 |
(1)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或报废 | |||||||||
4.期末余额 | 392,569.21 | 392,569.21 |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12,883,322.19 | 598,049,574.27 | 1,793,331.32 | 819,083.02 | 622,089.61 | 21,689.41 | 250,618,462.52 | 864,807,553.06 | |
2.期初账面价值 | 13,345,081.72 | 598,229,677.38 | 1,899,573.03 | 956,934.10 | 622,642.51 | 24,494.17 | 253,208,699.08 | 868,287,101.99 |
(八)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春罗铁路技改工程 | 1,661,728.27 | 1,661,728.27 | 1,661,728.27 | 1,661,728.27 | ||
罗定物流园区规划 及可行性研究 | 913,632.11 | 913,632.11 | 913,632.11 | 913,632.11 | ||
合计 | 2,575,360.38 | 2,575,360.38 | 2,575,360.38 | 2,575,360.38 |
(2)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
单位: 元
项目名称 | 预算数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 | 本期其他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 | 工程进度 | 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 | 其中: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 本期利息资本化率 | 资金来源 |
春罗铁路技技 | 1,661,72 | 1,661,72 |
改工程 | 8.27 | 8.27 | ||||||||||
罗定物流园区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 913,632.11 | 913,632.11 | ||||||||||
合计 | 2,575,360.38 | 2,575,360.38 | -- | -- | -- |
注: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九)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 土地使用权 | 专利权 | 非专利技术 | 春湾站接轨工程 | 合计 |
一、账面原值 | 7,702,184.44 | 65,375,733.70 | 73,077,918.14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购置 | |||||
(2)内部研发 | |||||
(3)企业合并增加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 | |||||
4.期末余额 | 7,702,184.44 | 65,375,733.70 | 73,077,918.14 | ||
二、累计摊销 | |||||
1.期初余额 | 1,957,047.49 | 28,003,597.24 | 29,960,644.73 | ||
2.本期增加金额 | 114,518.27 | 327,526.31 | 442,044.58 | ||
(1)计提 | 114,518.27 | 327,526.31 | 442,044.58 | ||
3.本期减少金额 |
(1)处置 | |||||
4.期末余额 | 2,071,565.76 | 28,331,123.55 | 30,402,689.31 | ||
三、减值准备 | |||||
1.期初余额 | |||||
2.本期增加金额 | |||||
(1)计提 | |||||
3.本期减少金额 | |||||
(1)处置 | |||||
4.期末余额 | |||||
四、账面价值 | |||||
1.期末账面价值 | 5,630,618.68 | 37,044,610.15 | 42,675,228.83 | ||
2.期初账面价值 | 5,745,136.95 | 37,372,136.46 | 43,117,273.41 |
(十)商誉
(1)商誉账面原值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企业合并形成的 | 处置 | |||||
合计 |
商誉减值准备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处置 | |||||
合计 |
(十一)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质押借款 | ||
抵押借款 | ||
保证借款 | 119,995,080.13 | 119,995,080.13 |
信用借款 | ||
合计 | 119,995,080.13 | 119,995,080.13 |
(2)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本期末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119,995,080.13元,其中重要的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 元
借款单位 | 期末余额 | 借款利率 | 逾期时间 | 逾期利率 |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 | 99,995,080.13 | 6.94% | 2012年04月27日 | 10.41% |
九江银行宜春分行 | 20,000,000.00 | 13.12% | 2013年01月19日 | 19.68% |
合计 | 119,995,080.13 | -- | -- | -- |
其他说明:
注1、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 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 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 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 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GZ99(高保)20110004、GZ99(高保)20110005、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 4,919.87 元,尚余 99,995,080.13 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 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 207479 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注2: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
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利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列示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1 年以内(含 1 年) | 291,288.13 | 3,173,242.90 |
1 年以上 | 237,527,784.41 | 234,354,541.51 |
合计 | 237,819,072.54 | 237,527,784.41 |
(2)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
债权单位名称 | 未偿还原因 | |
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 | 50,304,439.00 | 资金短缺 |
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650,162.57 | 资金短缺 |
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 | 28,300,125.00 | 资金短缺 |
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 | 28,000,000.00 | 资金短缺 |
安阳太行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 | 23,498,000.00 | 资金短缺 |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22,736,667.00 | 资金短缺 |
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资金短缺 |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9,135,000.00 | 资金短缺 |
依兰县诚信矿业经销处 | 3,710,000.00 | 资金短缺 |
大同煤炭集团煤炭运销忻州宁武有限公司 | 3,298,422.82 | 资金短缺 |
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 2,740,685.45 | 资金短缺 |
江西汇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2,004,260.00 | 资金短缺 |
江西日超电器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资金短缺 |
合计 | 223,377,761.84 | -- |
(十三)预收款项
(1)预收款项列示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1 年以内(含 1 年) | 302,427.60 | 303,950.00 |
1 年以上 | 836,770.53 | 836,770.53 |
合计 | 1,139,198.13 | 1,140,720.53 |
(十四)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单位: 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一、短期薪酬 | 21,706,073.65 | 1,613,013.30 | 1,570,015.57 | 21,749,071.38 |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108,296.51 | 185,687.00 | 184,493.36 | 109,490.15 |
三、辞退福利 | ||||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合计 | 21,814,370.16 | 1,798,700.30 | 1,754,508.93 | 21,858,561.53 |
(2)短期薪酬列示
单位: 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18,679,017.70 | 1,398,174.91 | 1,357,312.02 | 18,719,880.59 |
2、职工福利费 | 81,120.00 | 81,120.00 | ||
3、社会保险费 | 42,939.36 | 57,964.59 | 57,683.75 | 43,220.20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33,929.12 | 50,569.68 | 50,569.68 | 34,209.96 |
工伤保险费 | 9,010.24 | 3,502.92 | 3,502.92 | 9,010.24 |
生育保险费 | 3,891.99 | 3,891.99 | ||
4、住房公积金 | 2,931,041.02 | 75,054.00 | 73,200.00 | 2,932,895.02 |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53,075.57 | 699.80 | 699.80 | 53,075.57 |
6、短期带薪缺勤 | ||||
7、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合计 | 21,706,073.65 | 1,613,013.30 | 1,570,015.57 | 21,749,071.38 |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单位: 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1、基本养老保险 | 98,794.73 | 179,800.55 | 178,677.19 | 99,918.09 |
2、失业保险费 | 9,501.78 | 5,886.45 | 5,816.17 | 9,572.06 |
3、企业年金缴费 | ||||
合计 | 108,296.51 | 185,687.00 | 184,493.36 | 109,490.15 |
(十五)应交税费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增值税 | 980,530.46 | 1,086,025.57 |
消费税 | ||
企业所得税 | 8,341,804.03 | 8,341,804.03 |
个人所得税 | 36,296.61 | -8,081.6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5,460.74 | 75,460.74 |
营业税 | 32,573.35 | 32,573.35 |
房产税 | 32,880.48 | 32,880.48 |
印花税 | -10,730.81 | -10,730.81 |
教育费附加 | 47,705.90 | 48,828.27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3,774.39 | 4,774.39 |
合计 | 9,530,295.15 | 9,603,534.36 |
(十六)应付利息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 | ||
企业债券利息 | ||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 68,857,834.47 | 68,857,834.47 |
划分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永续债利息 | ||
其他 |
合计 | 68,857,834.47 | 68,857,834.47 |
(十七)其他应付款
(1)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1 年以内 | 1,078,892.58 | 3,694,619.87 |
1 至 2 年 | 3,694,619.87 | 11,316,055.32 |
2 至 3 年 | 11,316,055.32 | 50,879,453.22 |
3 年以上 | 518,010,894.49 | 467,131,441.27 |
合计 | 534,100,462.26 | 533,021,569.68 |
(十八)预计负债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形成原因 |
对外提供担保 | 278,820,625.28 | 278,820,625.28 | |
未决诉讼 | |||
产品质量保证 | |||
重组义务 | |||
待执行的亏损合同 | |||
其他 | |||
无异议债权 | 3,289,945,591.67 | 3,289,945,591.67 | |
合计 | 3,568,766,216.95 | 3,568,766,216.95 | -- |
其他说明,包括重要预计负债的相关重要假设、估计说明:
(十九)股本
单位:元
期初余额 | 本次变动增减(+、-) | 期末余额 | |||||
发行新股 | 送股 | 公积金转股 | 其他 | 小计 | |||
股份总数 | 1,493,771,892.00 | 1,493,771,892.00 |
(二十)资本公积
单位: 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 1,250,591,304.52 | 1,250,591,304.52 | ||
其他资本公积 | 38,097,177.66 | 38,097,177.66 | ||
合计 | 1,288,688,482.18 | 1,288,688,482.18 |
其他说明,包括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
(二十一)其他综合收益
单位: 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期末余额 | ||||
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 |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 | 减:所得税费用 | 税后归属于母公司 | 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 | |||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其中:重新计算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和净资产的变动 | |||||||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 |||||||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2,058,927.25 | 2,058,927.25 | |||||
其中: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 2,058,927.25 | 2,058,927.25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 |||||||
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 |||||||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其他综合收益合计 | 2,058,927.25 | 2,058,927.25 |
注: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期初余额+税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对应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本期所得税前发生额-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所得税费用=税
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说明,包括对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调整:
(二十二)盈余公积
单位: 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法定盈余公积 | 86,563,029.05 | 86,563,029.05 | ||
任意盈余公积 | ||||
储备基金 | ||||
企业发展基金 | ||||
其他 | ||||
合计 | 86,563,029.05 | 86,563,029.05 |
盈余公积说明,包括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说明:
(二十三)未分配利润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 | 上期 |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 | -5,635,446,366.15 | -5,604,766,499.55 |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 | ||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 -5,635,446,366.15 | -5,604,766,499.55 |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176,102.13 | -30,679,866.60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
期末未分配利润 | -5,642,622,468.28 | -5,635,446,366.15 |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明细:
1)、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元。
2)、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元。
3)、由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元。
4)、由于同一控制导致的合并范围变更,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元。
5)、其他调整合计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元。
(二十四)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主营业务 | 1,438,734.60 | 5,325,395.66 | 2,652,040.39 | 11,663,407.90 |
其他业务 | 69,750.00 | |||
合计 | 1,438,734.60 | 5,325,395.66 | 2,721,790.39 | 11,663,407.90 |
(二十五)管理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工资及福利 | 912,980.91 | 857,360.21 |
五险一金 | 508,152.60 | 699,900.31 |
业务招待费 | 43,051.00 | 236,978.38 |
差旅费 | 78,678.13 | 351,043.94 |
折旧费 | 141,208.74 | 193,689.47 |
车辆费用 | 36,017.26 | 179,300.06 |
房租费 | 6,364.71 | 246,000.00 |
办公费 | 7,722.22 | 60,823.72 |
无形资产摊销 | 165,822.61 | 165,822.61 |
审计评估费 | 518,867.91 | 300,000.00 |
物业管理费 | -24,743.70 | 100.00 |
律师费 | 58,252.44 | |
电话费 | 928.81 | 4,432.41 |
交通费 | 2,838.78 | 6,369.50 |
装修费 | 68,000.00 | 363,694.80 |
会议费 | 16,300.00 | 16,000.00 |
水电费 | 26,959.38 | 38,913.41 |
邮电费 | 1,962.00 | 679.50 |
保险费用 | 159.35 | |
工会经费 | 699.80 | |
车船税 | 3,000.00 | |
印花税 | 20.00 | |
网络投票费 | 15,094.34 | |
其他费用 | 620,758.86 | 55,046.56 |
合计 | 3,208,936.80 | 3,776,314.23 |
(二十六)财务费用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利息支出 | ||
减:利息收入 | 424.13 | 214.82 |
手续费支出 | 5,328.89 | 2,093.58 |
合计 | 4,904.76 | 1,878.76 |
(二十七)资产减值损失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坏账损失 | 1,210,558.87 | -58,192.23 |
二、存货跌价损失 | ||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 ||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 | ||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 ||
六、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 | ||
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 ||
八、工程物资减值损失 | ||
九、在建工程减值损失 | ||
十、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 | ||
十一、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 ||
十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十三、商誉减值损失 | ||
十四、其他 | ||
合计 | 1,210,558.87 | -58,192.23 |
(二十八)营业外收入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债务重组利得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 |||
接受捐赠 | |||
政府补助 | |||
其他 | 131,835.50 | 908,971.20 | |
合计 | 131,835.50 | 908,971.20 |
(二十九)营业外支出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
债务重组损失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 |||
对外捐赠 | |||
滞纳金支出 | 21.75 | 11,893.38 | |
其他 | 84.60 | 20,867.58 | |
合计 | 106.35 | 32,760.96 |
(三十)其他综合收益
详见附注二十一。
(三十一)现金流量表项目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
其中:收到其他单位往来款 | 5,737,271.53 | 6,311,207.18 |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 424.13 | 567.46 |
营业外收入 | 69,875.00 | 659,918.00 |
其他 | 1,033,050.35 | |
合计 | 5,807,570.66 | 8,004,742.99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 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支付其他单位往来款 | 4,731,278.55 | 4,051,123.14 |
期间费用 | 1,689,617.79 | 3,348,961.53 |
财务费用(手续费) | 5,328.89 | 1,383.80 |
营业外支出 | 21.75 | 11,767.71 |
合计 | 6,426,246.98 | 7,413,236.18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三十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 元
补充资料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 | -- |
净利润 | -8,179,332.34 | -11,785,408.03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1,210,558.87 | -58,192.23 |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 141,396.09 | 6,939,390.46 |
无形资产摊销 | 165,635.26 | 626,317.46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3,433.43 | 200,461.14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4,889,397.94 | -4,288,315.35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11,269,800.38 | 7,850,992.80 |
其他 | -4,315.8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82,222.05 | -514,753.75 |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 | -- | -- |
动: | ||
债务转为资本 | ||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 -- |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 2,347,685.12 | 2,045,884.49 |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 2,629,907.17 | 2,560,638.24 |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2,222.05 | -514,753.75 |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一、现金 | 2,347,685.12 | 2,629,907.17 |
其中:库存现金 | 77,027.97 | 41,442.44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 2,270,657.15 | 2,588,464.73 |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 ||
可用于支付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
存放同业款项 | ||
拆放同业款项 | ||
二、现金等价物 | ||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 ||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347,685.12 | 2,629,907.17 |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
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子公司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持股比例 | 取得方式 | |
直接 | 间接 |
中铁(罗定)铁 路有限责任公司 | 广东省罗定市 | 广东省罗定市 | 铁路运输 | 83.43% | 实物出资 | |
广东国恒铁路物 资有限公司 | 广东省罗定市 | 广东省罗定市 | 商业贸易 | 100.00% | 货币出资 | |
甘肃酒航铁路有 限公司 | 甘肃省酒泉市 | 甘肃省酒泉市 | 铁路建设及运输 | 100.00% | 货币出资 | |
江西国恒铁路有 限公司 | 江西省南昌市 | 江西省南昌市 | 商业贸易 | 100.00% | 货币出资 | |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 天津市 | 天津市 | 金融服务 | 100.00% | 货币出资 |
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说明:
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及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依据:
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的结构化主体,控制的依据:
确定公司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依据:
其他说明:
(2)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单位: 元
子公司名称 | 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 本期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 本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 | 期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 任公司 | 16.57% | -1,003,230.21 | 72,676,490.63 |
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本企业的母公司情况
母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 母公司对本企业的持股比例 | 母公司对本企业的表决权比例 |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 | 金融服务 | 100,000,000.00 | 6.03% | 6.03% |
(二)本企业的子公司情况
本企业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三)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关系 |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控制母公司的母公司 |
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 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 |
深圳市中德福生态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 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 |
湖南雪峰森林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受同一最终控股公司控制的企业 |
(四)关联方应付款项
单位: 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期末账面余额 | 期初账面余额 |
其他应付款 |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90,000.00 | |
其他应付款 | 深圳中德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3,424,700.00 |
十、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承诺注:与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索引至“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部分相应内容。
2、或有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1、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
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 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 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GZ99(高保)20110004、GZ99(高保)20110005、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2012年11月21日,
因对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深圳中技向广州中院申请终结执行,成清波向广州中院申请中止执行。广州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异议听证,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广东国恒1号),裁定驳回二异议人的异议,二异议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复议申请。现本案处于执行裁定复议期间,最终复议结果还未确定。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2、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为:XD2012032003572,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8日,借款利率为13.12%;本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Y0067020045159;自然人徐保根同步提供连带担保。2012年5月3日,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按支付利息,九江银行向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各项利息支出。2012年7月2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正在执行当中。
3、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00万元商票)
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T-GH20111107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472.25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0,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无质量异议确认函》。2012年5月15日,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500.00万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8月10日,汇票到期后杭州通铁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以无款支付为由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7号)判决如下:(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编号为TT-GH20111107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5,000,120.00元;(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11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5,000.28元。
2013年5月30日,高院维持原判。
4、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
2011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H-TT20110803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单价为4,320.00元的螺纹钢3,509.70吨,合同总价款为15,004,232.00元。合同签订,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在天津市北辰储宝钢材市场与被告办理完交货手续,双方签订了《收、发货确认函》。2011年8月15日,被告天津国恒依双方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商业承兑汇票,出票金额16,004,232.00元,此票据上显示的到期日为2012年2月15日,系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的商业汇票。原告杭州通铁于2012年2月15日汇票到期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时,被银行拒付。原告杭州通铁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8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编号为GH-TT20110803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6,004,232.00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通铁实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2年8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547,487.01元。
2013年5月30日,高院维持原判。
5、杭州通铁三百万零三百七十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31日,本公司与杭州通铁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杭州通铁如约发货,本公司于2010年9月2日签署《收、发货确认函》,确认杭州通铁已将全部货物发送。2010年9月13日,杭州通铁向本公司开具了总计金额37,500,37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公司当日支付了7,500,000.00元。至2011年6月16日本公司合计付款34,500,000.00元,余款3,000,370.00元尚未付清。杭州通铁遂将天津国恒诉至法院。2012年4月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43号)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3,000,370.00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杭州通铁从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间以30,000,37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间以12,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支付之日止以3,000,37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3)驳回杭州通铁的其他诉讼请求。
6、浦发银行和睦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2011年5月6日,原告浦发银行与浙江圆融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将一张商业汇票质押
给银行。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浙江圆融,出票日为2011年5月5日,到期日为2011年11月5日,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该汇票作为原告浦发银行在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内向浙江圆融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同日,浙江圆融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2011年11月5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浦发银行按规定向天津国恒委托收款但被其拒付,为此原告浦发银行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4,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1月2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判决如下:
浙江圆融、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支付票据款4,000.00万元及利息1,253,688.89元(暂计至2012年4月2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浙商终字第19号),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7、鸿源小贷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货。2012年4月江西恩正将其债权转让给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承诺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支付,后因承诺未及时兑付,鸿源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2012】赣立终字第48号),裁定如下:
(1)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2号、(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周远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7日江西国恒与江西恩正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江西恩正将预付款5,00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西国恒,江西国恒收到江西恩正预付货款5,000.00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在1个月期限内发货。2011年11月30日,江西恩正与周远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江西国恒、天津国恒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周远理,周远理于2012年4月23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洪民二初字第78号),判
决如下:
(1)江西国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周远理预付款5,000.00万元人民币。
(2)天津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共同负担。
9、赣州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1年4月2日,因广东国恒向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购买煤炭,遂到赣州银行滨江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壹亿元,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日,出票人为广东国恒,汇票收款人为浙江华宇煤炭有限公司。该票据赣州银行滨江支行收取汇票保证金(敞口比例50%)5,000.00万元,敞口部分由其他被告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汇票到期后,广东国恒未按期支付承兑汇票结算票款,由原告赣州银行滨江支行垫付,截至2011年10月20日,广东国恒尚欠原告垫付的票据本金4,999.60万元,逾期利息44.9964万元,总计5,044.5964万元。
2011年12月23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1】赣中民二初字第34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广东国恒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1年12月20日,广东国恒欠原告债权本金、利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833.60万元。2011年12月20日之后的欠款利息以3,59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广东国恒应当于2011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750.00万元,余款2,083.60万元应当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广东国恒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承担100.00万元违约金。被告天津国恒、成清波、宋金球、金卫国、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承诺,如其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第一笔付款义务,自愿同意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存款(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户名: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43200001801800000863,被冻结金额:16,417,985.83元)直接划拨给原告。
(4)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6万元由上述被告承担,此款应于2011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5)案件受理费300,1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5,065.00元由上述被告承担。
10、平阳县南麂岛案
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34号)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票款1,000.00万元;并以1,000.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20.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涉嫌违法,目前本公司已向天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申诉和抗诉,采取法律手段对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追偿。2013年5月28日,公司提交《再审申请书》,2013年12月10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11、中国银行海门支行票据纠纷案
天津国恒于2012年3月5日开出票号为00100063/20395911,金额为4,000.0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8月1日。2012年3月9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质押给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后因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出现重大诉讼,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要求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但其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汇票到期后,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天津国恒付款,天津国恒以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收货凭证,未提供销售发票等资料为由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给付4,000.00万元。2013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67号,判决如下:
(1)确认本案票据(编号为00100063/20395911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法有效。
(2)天津国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00万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4号),驳回天津国恒上诉,维持原判 。
12、陈壮群案
2010年4月19日,申请人陈壮群与被申请人共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陈壮群向华信泰提供借款人民币1.85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即按2%每月),逾期未偿还的按日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同时约定,李勇以其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产生的孳息对陈壮群在争议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为陈壮群向华信泰借款之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据此,陈壮群与华信泰签订了《质
押合同》,与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壮群依照约定于2010年4月21日向华信泰提供了人民币1.8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华信泰部分返还了借款。陈壮群称,截止2012年2月29日,华信泰尚欠其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肆拾叁万贰仟元整(¥120,432,000.00元)。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如下:
(1)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3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043,20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12,960.00元(暂计至2012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3)华信泰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人民币515,445.00元。
(4)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对华信泰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5)陈壮群有权拍卖或变卖李勇质押股权并优先清偿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债务;(6)驳回陈立群要求李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金额合计,华信泰应向陈壮群支付人民币136,088,160.00元,华信泰应于本裁决送达后十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完毕。
2012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0号 )称: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5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信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特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华信泰、国恒铁路、成清波、李晓明的财产(以人民币140,449,99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2)查封被执行人李勇持有的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2,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
13、颜关伟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
2013-046)。根据公告,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中技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年1月21日,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中技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中技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中技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中技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中技应支付本金3,368.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中技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国恒、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取145,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中技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6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140.0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2013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14、颜关伟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
201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颜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案)(详
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53)。根据公告,2013年1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调解书中与本公司有关内容如下:
(1)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0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从2011年2月1日起算至2013年1月21日止,600.0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为298.20万元,2,768.5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为775.18万元,[已减除5个月的利息]);
(2)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0万元;
(3)深圳国恒尚欠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1,073.38万元。之后600.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1%从2013年1月22日期算至归还之日止;2,768.5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房产过户之日止。由除上海云古之外各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
(4)由深圳国恒预付房产过户费250.00万元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房产过户的所有费用最终由各被告承担,多退少补),在深圳国恒支付250.00万元预付款后,颜关伟申请法院解除对上海云古所有房产的保全措施,同时上海云古将上述第二条所述房产抵押至颜关伟或其指定的主体名下。
(5)如深圳国恒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或上海云古未按上述第二条履行,深圳国恒应支付本金3,368.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仍按月利率2.1%算至深圳国恒归还之日止)。
(6)如上海云古未按约履行对上述第二条房产的抵押、过户义务,应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放弃对上海云古的追偿权利。深圳中技、天津国恒、成清波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所涉其他事项各方互不追究。
(8)律师费30万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于2013年7月2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65.00元,减半收取145,0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50,032.5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97号,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执行裁定书》中称: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颜关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清波的部分房产。2013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华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关伟与被执行人上海云
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2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颜关伟申请暂停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2013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15、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原告上海伊航与深圳国恒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市场推荐协议书》,约定上海伊航为深圳国恒推荐他人认购天津国恒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深圳国恒向上海伊航支付推荐费。天津国恒对深圳国恒全部推荐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深圳国恒应支付上海伊航推荐费1,215.00万元,现深圳国恒已支付100.00万,尚欠1,115.00万元。2010年6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海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航”)诉天津国恒、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1年3月1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伊航推荐费1,115.00万元,并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2)天津国恒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上海伊航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国恒如逾期给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国恒亦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2,682.00元、鉴定费20,00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国恒承担。
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2013】二中执字第0326号),通知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深圳国恒与上海伊航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伊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16、罗定市财政局合同纠纷案
依据相关诉讼文件,原告罗定市财政局诉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惠通铁路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实业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06年8月22日罗定市永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永盛”)将其持有的原广东罗定铁路
总公司100%国有产(股)权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转让给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与罗定永盛签订了《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合同交易条件规定,被告二收购上述国有产(股)权后,被告一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二需共同承担原广东罗定铁路总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负的全额债务。2006年11月28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债务人、被告三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被告四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合同》。根据《还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如期还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670,445,095.55元,利息213,734,055.88元。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依法受理了罗定市财政局诉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罗定中技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罗定惠通”)、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合同纠纷案,并先后作出了相关判决: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12】云罗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798号),分别均判决如下:
① 被告广东罗定惠通和深圳中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000.00万元。
②被告中铁罗定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③被告深圳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2016)粤53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538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罗定市财政局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分别为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800万元、90445095.55元、94401411.03元、53108192.97元、66224451.88元。
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仍在抵押的全部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东罗定惠通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17、民生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纳鼎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02462012209100与编号为02462012209500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纳鼎公司分别为3,000.00万元与1,000.00万元的贴现额度。2012年7月17日与2012年7月24日,被告纳鼎公司持号码为“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纳鼎公司发放了贴现款。上述“00100063/20396584”、“00100063/20396583”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为被告纳鼎公司,付款人为被告天津国恒,出票人及承兑人亦为被告天津国恒,汇票金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000.00万元,出票日分别为2012年7月16日与2012年7月23日,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1月16日与2013年1月23日。后持票人委托收款银行收款,被告天津国恒拒绝付款,并出具了《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写明了拒付理由。2013年3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天津国恒、上海纳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鼎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该院公开审理后,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8号)及(【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6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支付原告民生银行汇票金额2,000.00万元、1,000.00万元。
(2)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连带偿付原告民生银行上述汇票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2,000.00万元、1,000.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41,800.00元、81,800.00元,财产保全费分别为5,000.00元,合计分别为146,800.00元、86,800.00元(原告民生银行已预交)由被告纳鼎公司、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18、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原告的两份起诉状,2013年3月15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以代偿欠款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549019及号码为0010006222549020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是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出票,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收款人为:汉
奇公司,两份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整(合计10,000.00万元整)。2013年6月9日,原告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城建支行向被告提示付款;2013年6月25日,被告以“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向被告支付对价”理由拒绝付款。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事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本案。
2013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4年4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第0010006222549020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4年7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316号 。
19、汉口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2年8月,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湖北中试公司”)就其所持有的三张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经原告核查,三张汇票均系商业承兑汇票,均系电子商业汇票,均系天津国恒签发并由天津国恒予以承兑,均于2012年7月27日开出,票据金额均为550.00万元(三张汇票合计金额1,65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湖北中试公司。2013年3月28日,原告将上述票据转贴现背书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西安分部。根据起诉状,2013年7月27日,上述三张商业汇票到期,持票人中国工商银行渭南韩城市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天津国恒提示付款,但天津国恒拒绝付款。
根据起诉状,原告通过各种形式向要求湖北中试公司履行其法定及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但遭到拒绝。原告同时亦通过各种形式向付款人天津国恒追索,要求天津国恒履行其法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其已向持票人清偿的全部金额,并支付相关利息,亦遭到拒绝。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银行”)于2013年9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了本案。
2014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2014年3月19日,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1650万元,并支付利息(字2013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令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15年1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12-1号。
20、江苏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2013年2月22日、2013年2月25日、2013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汉奇公司先后签订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CD152813000043、CD152813000044、CD152813000047各一份),《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ZY152813000009、ZY152813000010、ZY152813000011)各一份。合同约定:为保证上述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汉奇公司以其持有的付款人(承兑人)为被告天津国恒,收款人为汉奇公司,金额分别为1,200.00万元、2,370.7167万元、714.60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汉奇公司于背书处背书并加盖“质押”字样后将上述由被告天津国恒出具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原告。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后原告发现被告汉奇公司涉及其他多笔诉讼,为此,原告向被告汉奇公司出具了《要求追加保证金通知函》,被告汉奇公司虽于2013年6月28日签收了该函,但始终未能追加保证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3年8月25日、2013年8月26日到期兑付,扣除保证金后,造成原告垫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840.00万元、1,659.00万元、499.80万元,且被告汉奇公司至今未归还该垫付款。被告天津国恒于质押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于2013年9月13日就天津国恒、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奇公司”)票据追索纠纷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了本案。
宝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3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4号、(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15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票据款分别为1,200万元、2,370.7167万元和714.609万元;如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处取得的上述票据款数额超过了其对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逾期付款利息。
(3)、对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被告上海汉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1、厦门海投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自2013年元月6日至2013年元月9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了四份《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分别为5,512,237.23元、9,364,507.77元、6,439,695.59元及8,684,894.4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办理了承兑手续,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而原告也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出具了相应的收货付款确认书。至汇票到期日届满时,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前述商业承兑汇票所载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拒绝付款。2013年7月22日厦门海投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本案。
22、广汇科技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年6月26日,原告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此后,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22,071,584.36元的付款期限已于2011年7月26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法院”)转交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2012年6月1日经东莞法院主持调解,经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东莞法院下达了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协议如下: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震宇公司未依2009年6月26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于2011年7月27日前向原告付清债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应付原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22,071,584.3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1年7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双方同意:被告震宇公司分期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债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具体安排为:
①2012年6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300.00万元;②2012年7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400.00万元;
③2012年8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万元;④2012年9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万元;⑤2012年10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万元;⑥余款于2012年11月10日前付清。
(4)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66.00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并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将其支付给原告。
(6)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2014年3月12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莞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3、李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称,2009年6月26日,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
与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同时,广汇科技同意促使李锐权向震宇公司提供62,071,584.36元的借款,将上述借款中的40,000,000.00元支付给原告作为上述债权转让的价款,剩余债权转让价款22,071,584.36元由震宇公司收到上述借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此后,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和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对震宇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签署后,李锐权先后于2009年7月21日、2009年7月23日及2009年7月27日向震宇公司提供借款合计62,071,584.36元,震宇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委托李锐权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40,000,000元。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震宇公司应承担其余债权转让价款22,071,584.36元的付款期限已于2011年7月26日届满,但震宇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国恒、中铁罗定作为震宇公司的履约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根据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被告震宇公司未依2009年6月26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于2011年7月27日向原告李锐权还清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2)被告震宇公司确认,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被告震宇公司尚欠原告李锐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2,071,584.36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1年7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3)被告震宇公司承诺分期向原告李锐权偿还借款本息,具体安排为:①2012年6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300.00万元;②2012年7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400.00万元;③2012年8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万元;④2012年9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万元;⑤2012年10月10日之前付款人民币500.00万元;⑥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2年11月10日前付清。
(4)在被告震宇公司能够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本息的前提下,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震宇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5)被告震宇公司同意,如被告震宇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依时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的,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欠的全部款项(含未到期款项);同时,被告震宇公司还应就所欠款项按每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1年7月27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3,463.00元由被告震宇公司承担,被告震宇公司应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将其支付给原告。
(7)被告深圳国恒、被告中铁罗定对被告震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发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东莞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股权查封告知函的相关内容。东莞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4、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起诉状,被告深圳市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德公司”)因购买钢材的需要,特向原告申请融资授信,为此双方于2012年5月6日签订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循环授信额度为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自愿为被告敬德公司在上述循环授信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人民币玖仟柒佰万元整(97,000,000.00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敬德公司向原告申请用信,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委托支付协议》,其中根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敬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玖仟伍佰万元整(9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现上述主合同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原告贷款本息尚未清偿,截至2013年6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00元及利息1,838,299.74元。虽经原告方多次督促各被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责任,均未果。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昌银行”)于2013年7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传票。
2013年7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37号),根据裁定书,原告南昌银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广州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
被告敬德公司、天津国恒名下96,838,299.7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资产。
2014年8月8日,一审已判决。
2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3月15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在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内向顺源公司提供连续发生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承兑、贷款承诺等表内业务而形成的债权)的额度,最高债权额为3,000.00万元。同日,南京银行与陈坚律、刘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坚律、刘璟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年4月6日,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顺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320396011,付款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顺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万元)为南京银行与顺源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顺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不超过债权本金1,0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质押汇票到期后,天津国恒以通过其他渠道付清了应支付给顺源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承兑。南京银行聘请律师提起诉讼。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依法受理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无锡顺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无锡市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无锡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2】崇商初字第1740号)。2013年9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京银行垫款9,661,119.66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661,119.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8万元。
(2)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顺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南京银行对票号为0010006320396011的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天津国恒向顺源公司应付票款1,00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南京银行对登记在编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5994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8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南京银行的债权及顺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南京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50.00元,合计86,370.00元,该款已由南京银行预交,由顺源公司、协能公司、陈坚律、刘璟、天津国恒共同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
支付给南京银行。根据案件代理律师介绍,公司正准备起诉顺源公司,以确定相关票据无效。
26、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2011年6月22日被告一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衡阳市镁鸿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500.00万元整,并承诺一个月内按时归还借款,天津国恒在取得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天津国恒又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1年10月22日前归还2,800.00万元人民币,被告周静波、赵文锋、彭磊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但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天津国恒至今仍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天津国恒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比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补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审理,天津国恒称确实于原告诉请日期收到2,500.00万元,但此资金已受原告委托,付款给深圳深世腾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天津国恒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冻结银行存款2,9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罗福生、罗群力、文钰锋、邹桂花、易欣、王威、刘洁房产;天津国恒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公章鉴定结果。
27、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武汉中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的前称)组建春罗铁路指挥部承揽了该标段罗定地方铁路第五标段(DK36+700?DK42+300)工程。2006年4月12日,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欠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810.00元。
2006年4月15日,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约定湖北中铁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4,983,341.00元转让给原告,由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后被告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欠款本金4,983,341.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4,983,341.00元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7,49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其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4)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罗定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28、南京金海威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南京金海威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海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滨民初字第0716号)。依据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安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诉称,2013年11月8日,出票人天津国恒出票给收款人单县弘润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三份,出票金额均为50万元,三份票据合计150万元。经单县弘润、江阴安彩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为南京金海威公司。到期后,三份票据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故而成诉。据此,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汇票金额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9、无锡东南旅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502号)。依据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国恒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东南旅游公司诉称其背书取得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该六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出票人均为天津国恒。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故而成诉。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判决被告天津国恒支付原告无锡东南旅游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法院进行相应的执行裁定。
3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武林分行票据追索权利纠纷案
根据调解书原告起诉称:2011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浙实业”)签订《票据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ZZ9516201100000001),约定以付款人(承兑人)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收款人为甘浙实业,出票日为2011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为原
告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间内向第一被告甘浙实业连续提供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债权余额提供质押担保。同日,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原告。同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编号为95162011280155),约定由原告为第一被告甘浙实业开立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类型为即期付款,担保方式为10%保证金,同时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作为质押担保。同日,原告按约开立了国内信用证(编号RLC951620110003)。同年7月4日,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甘浙实业签订了基于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95162011280157),约定国内信用证代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代付行为建行浙江省分行,代付期限为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1月4日,代付年利率为7.8%,逾期罚息率为执行年利率上浮50%。次日,原告指令代付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给该信用证受益人。2011年12月23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原告向第二被告天津国恒委托收款遭到拒付。2012年1月4日,上述国内信用证代付期限到期,但第一被告甘浙实业亦未按约归还信用证项下代付本息,为此原告向代付行支付了代付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基于以上情况,原告提起诉讼。2012年2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杭州法院依法受理了浦发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杭州法院公开审理后,该院下发了《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经杭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浦发银行偿付票据号码为0010006120270066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195,925元,除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原告浦发银行97,962.50元外,剩余案件受理费97,9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2,962.5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浦发银行。
(3)被告甘浙实业对被告天津国恒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双方其他无争议。2012年6月18日,因上述两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鉴此,原告向杭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的财产。即: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31097895.83元(利息计至2012年6月1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算),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从《民事调解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55号)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至本款项本息全
部执行完毕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根据2012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浙实业在杭州法院协商谈话的笔录,双方同意追加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甘浙实业提供执行担保。2012年11月2日,杭州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522-2号),根据裁定书,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32606564.92元及还清之日利息提供执行担保。其中在2012年7月3日先行支付15000000元(该款已付清),余款及相应的应付利息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在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现因被执行人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0000元还款义务;绿佳控股有限公司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执行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绿佳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证义务的人民币200万元为限。
(2)自即日起冻结、划拨绿佳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正在执行期,尚未执行完毕。
31、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开审理后于2014年4月29日下达了关于浙江金能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222号)。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鼎公司”)就向原告采购煤炭事宜进行商洽,并愿提供相应的担保即由其股东即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担保,遂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台鼎公司向原告采购煤炭2.3万吨(以实际装船港水测数量为准),并应支付定金1,000,000元,货款在货到指定港口8个工作日付清,逾期支付的,按月息7‰计息,相关运费由被告台鼎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天津国恒为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台鼎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台鼎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实际支付定金500,000元,原告则基于上述合同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之担保函,即积极组织货源,并于2013年1月8日货运至指定港口。根据上述货物的实际数量、规格等,经双方结算,被告台鼎公司应支付货款16,640,172.81元,海运费817,165.50元。但被告台鼎公司却未能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交涉,仅陆续支付7,500,000元。为此,原告多次专程前往保证人即被告天津国恒处催讨,期间,被告鼎坤公司、张海军也自愿对被告台鼎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拖延支付及迄今未能支付大部分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在没收定金500,000元和扣除海运费及
其他已付款后,被告台鼎公司仍应支付欠款9,957,338.31元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特提起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57,338元,并按月7‰利率支付上述货款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浙江金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2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1,259元,由被告湖南省台鼎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坤商贸有限公司、张海军负担。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判决生效,尚未执行。
32、刘永贤借款合同纠纷案
根据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及深圳市鹏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鹏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融资顾问方,以下简称“鹏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天津国恒出借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分批发放,月利率为2%;如被告过借款期限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除了按约定的利率另外计收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须按逾期本金每日5‰计收违约金。被告蔡文杰为被告天津国恒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蔡文杰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天津国恒在前述《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等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被告《划款指令》,将5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账户。同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委托人发放的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2012年2月22日,原告又依被告《划款指令》,分别将300万元及200万元划入被告蔡文杰及被告天津国恒的账户。被告于同日亦出具《借款借据》及《收款收据》一份,声明收到原告发放的第二批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借款期限满后,原告一直催促两被告及时还款。2012年5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鹏海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11,343,334元的招商银行支票,然当原告于5月24日到银行兑现支票时,却被告知该张支
票未填写支付密码,且余额不足,无法兑现。次日,原告就此事与被告进行交涉时,被告蔡文杰即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然而到了6月份,两被告仍未如约还款。2012年8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张书面承诺,称“本司保证在2012年8月27日至少归还伍佰万元”,但时至2012年9月17日,被告除仅偿还的一小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9.1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偿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以909.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3)、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永贤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
(4)、被告蔡文杰对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蔡文杰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300元,由原告承担64,000元,两被告承担82,300元。
2014年2月28日龙岗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正在执行中。
33、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1年1月24日,江西国恒与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借款1000万,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20日止。同日天津国恒与九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天津国恒为江西国恒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九江银行多次催要,江西国恒天津国恒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诉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借款纠纷案。2012年7月9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10月1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宜中民二初字第6号)。
法院判决情况:
(1)、被告江西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九江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及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4月20日利息、罚息188,890.98元,并承担2012年4月21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
息,此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2942‰,逾期加收50%,计9.4413‰计算。
(2)、天津国恒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江西国恒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负担。经询问代理律师,本案件正在执行中。
34、曹洪初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曹洪初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签订《建筑钢材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其向兴厦公司供应建筑钢材,兴厦公司后以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钢材款。曹洪初遂委托中国银行硕放支行对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收款,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以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未向其发货终止合同为由拒绝承兑票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曹洪初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曹洪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曹洪初负担。
35、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根据判决书,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5日,青海茫崖盐化股份合作厂(以下简称“茫崖厂”)向天下公司背书转让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向天下公司支付预付款。该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出票日期是2012年11月14日,汇票号分别为20797088和20797085,票面金额分别为477.5万元和436万元,收款人为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生公司”),承兑人为天津国恒。天下公司在规定日期持上述汇票向银行委托收款,2013年5月14日被全部拒付,拒付理由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停止支付,2013南民催字第47号和2013南民字第44号”。后天下公司联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得知,乐普生公司已就上述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2013年5月24日,天下公司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报了票据权利,该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天下公司持上述汇票委托银行收款,2013年7月9日再次被全部拒付,拒付理由为“乐普生公司的背书章有问题。”天
下公司认为,其系涉案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该汇票背书连续、经天津国恒承兑,天津国恒作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兑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乐普生公司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天津国恒、乐普生公司应当就票据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天下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汇票款477.5万元和436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477.5万元和43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分别为45,000元和41,68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分别为28,500元和26,500元,由原告陕西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36.徐州平和园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13年4月12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与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煤炭”)签订《煤炭买卖合同》,2013年5月21日,国恒物资如约向汇源煤炭开具了由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14张共计1亿元整。汇源煤炭收到1亿元票据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货物,汇源煤炭已构成违约。2013年7月24日,国恒物资向汇源煤炭发出《通知函》,基于其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退还14张票据,并以其违约之日起,对该14张票据进行止付处理,此后汇源煤炭将14张票据中的9张退还,尚有5张票据未能退还(其中包括该涉诉票据)。
其中,2013年5月21日,天津国恒以出票人身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0万元,编号00100061/20428691、收款人包头市汇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汇源公司”)、到期日2013年11月21日),并于票面签章承诺“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此后流转过程中,经其他各被告依次连续背书至原告徐州平和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平和园公司”)持有。至该汇票到期日,原告以持票人身份通过银行委托收款遭拒。故而成诉。依据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4)徐商初字第00174号),判决如下:
六位被告天津国恒、包头汇源公司、江苏盛晖燃料有限公司、徐州市润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通润化工有限公司、新沂市驰远工贸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37. 天津鑫茂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
经自查,公司发现了一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12)南民初字第2740号)。依据民事调解书,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物资”)。2009年6月15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2011年12月31日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协商提前解除上述合同,并确认截止至解除合同时国恒物资尚欠天津鑫茂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5155.5元。因国恒物资未能如期还款,故成讼。经法院调解,天津鑫茂与国恒物资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国恒物资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天津鑫茂给付565155.5元;
(2)、如国恒物资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8. 陈洪伟合同纠纷案
依据原告陈洪伟的起诉书,被告天津国恒、被告蔡文杰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因二被告原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并约定于2015年6月底前分四次付清,每次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只给付了第一笔款500万元人民币,造成了违约,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9日铁岭法院作出的(2016)辽12民终字第78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洪伟人民币1500万元;
(2)、驳回原告陈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11800元(原告已预交55900元,缓交559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杰承担,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3)、二审诉讼费111800元,由上诉人蔡文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9. 徐保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天津国恒收到由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2014)洪仲调字第180号)。
依据调解书,其申请人为徐保根,被申请人为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纠纷仲裁案依法由合议仲裁庭先后于2014年11月3日和11月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天津国恒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987.65万元和自2014年6月23日公证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申请仲裁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
币270万元,合计人民币7257.65万元。如被申请人天津国恒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依法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242628元,由被申请人天津国恒承担;
(3)、被申请人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上述两项被申请人天津国恒的付款责任;
(4)、调解书不需写明本案争议事实和理由;
(5)、双方无其他争议。
仲裁庭审查了上述调解协议。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是其民事权利,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未曾支付过上述提及的共7257.65万元人民币的款项。
40.南开法院六宗票据案
依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开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六份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分别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8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56、00100062 20797057、00100062 20797058、00100062 20797061、00100062 20797064的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另一被告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生公司”),到期日均为2013年5月8日,票面金额分别为352万元、303.8万元、363.5万元、345万元、375.9万元,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9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68、收款人为乐普生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452.8万元的承兑汇票。上述六张承兑汇票均由被告天津国恒承兑,经多次流转后,分别为上述六原告持有。汇票到期后,被告均未付款。据此,六原告分别向南开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8月9日南开法院分别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403、4404、4405、4406、4407、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汇总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52万元;给付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3.8万元,给付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63.5万元;给付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票据金额345万元;给付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75.9万元;给付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52.8万元.
(2)、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52万元为基数、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以303.8万元为基数、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363.5万元为基数、嘉善县干
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以345万元为基数、给付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以375.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给付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45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分别为34960元、31104元、35880元、34960元、36872元、43024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五宗案件涉及的鉴定费分别为合计5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第三人乐普生。
41.许烈雄民间借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许烈雄因2011年至今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八被告之第一被告)借款合同纠纷诉天津国恒(八被告之第五被告)承担本金、违约金及委托律师费共计9725.4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42.刘笑鹏律师费用支付纠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823号),原告刘笑鹏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天津国恒先后与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东方律所”)签订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件,新东方律所依据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代理案件诉讼活动以及提供法律服务,但被告始终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后新东方律所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追偿,现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确认尚欠原告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以及本案律师费10万元,共计785.913万元,该款项被告应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
(2)、被告天津国恒应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以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据自查,天津国恒尚未履行上述协议条款。
43.中铁罗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被告天津国恒原是原告中铁罗岑的控股股东,其占有原告公司注册资本144,800万元人民币的
99.855%。2015年7月,被告因拖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其持有原告公司的股份被法院执行拍卖,最后抵债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据有关文件认定被告应投入罗岑铁路项目资金中尚有495,000,000未投入罗岑铁路项目,并由此造成如下状况:一是造成罗岑铁路项目建设停滞;二是造成原告拖欠员工工资等。因此,被告应对由上述行为导致的工程欠款利息、误工损失、受理费、拖欠员
工工资等损失合计30,350,757.96元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涉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抽逃出资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出资。为此,原告中铁罗岑以被告天津国恒损害其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请求罗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罗定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于2015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2月29日罗定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87号,判决如下:
由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0,350,757.96元给原告中铁罗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5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198,554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
44.光大福田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依据起诉状副本,光大银行福田支行提出如下内容: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天津国恒、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航于2012年10月18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但该监管协议签署之后,两被告并未划转监管款项,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且自2014年5月以来,被告一的投资人已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不配合核查工作,致使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内部上下为处理此事付出了人力物力,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所以原告特请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处理此事而遭受的直接损失200万元。原告光大银行福田支行诉两被告天津国恒与甘肃酒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请求福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福田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并于2015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
45.袁德宗民间借贷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发现一份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原告袁德宗,被告一为东莞市臻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岚贸易”),天津国恒与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分别为被告六与被告七。判决书表明,原告袁德宗诉称,2010年8月30日,袁德宗与臻岚贸易签署《借款合同》,约定袁德宗向臻岚公司提供借款16,2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每年20%,天津国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铁罗定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臻岚贸易到期未能清偿上述本息,因此袁德宗诉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纠纷进行审理,并判决如下:一、臻岚贸易向袁德宗清偿借款本息;二、天津国恒、中铁罗定及其他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6、无锡市航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2014年1月26日,常州南方盛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将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天津国恒、收款人均
为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1(票号:00100062/22501572,出票日期2013年11月8日,到期日2014年5月7日,金额:50万元)与商业承兑汇票2(票号:00100062/22501564,到期日2014年5月7日,金额:50万元)共计金额为100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原告无锡航天材料。原告无锡航天材料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在2014年5月9日被告知天津国恒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承兑。故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提起诉讼。2016年6月30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04709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航天材料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7、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30日原告广西建工与被告天津国恒签订两份《新建罗定至岑溪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分别约定被告将罗岑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第八标段、第九标段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照两份合同分别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各100万元,但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进场施工,被告至今也没有退还保证金给原告,且经多次催告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2016年3月1日 及2016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岑民初字第1650号、(2015)岑民初字第1649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结果相同,内容均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应当返还履约保障金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建工。
诉讼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400元(原告已预交7500元),由被告天津国恒负担。
48. 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根据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祥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力源祥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共五家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五家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7月2日至2Ol0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家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电汇方式将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广意林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以现金方式将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支付给五家
被告。借款期限内,五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家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74,027,994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5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1,8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11,027,994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995元,减半收取204,4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498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9. 天津创捷投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
根据天津创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捷公司”)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创捷公司于20l0年lO月12日原告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共五家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8O万元;借款期限自201O年10月12日至2Ol0年1O月3O日;借款利率为日利率O.3‰,按日结息。五家被告应及时交付利息,逾期按日息加收利息l%。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五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以本票方式将借款人民币4,580万元支付给被告天津国恒。借款期限内,五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家被告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各方确认:截至2Ol1年6月28日,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五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47,401,385元。
(2)五被告于2011年7月3l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600万元。
(3)五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l,000万元。
(4)五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再偿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
(5)五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顶24,401,385元全部还清。
(6)如被告各方逾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五被告如违反任何一期还款的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80元,减半收取138,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440元,由五被告承担,并于履行最后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50. 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根据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苏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苏亚伦于2011年3月19日与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及被告一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或“被告一”)、被告二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或“被告二”)、被告三签订《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同日,江苏亚伦、江苏帝奥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一至被告五签订《股份预认购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三至被告五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在《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中所负的相应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4月20 日江苏亚伦与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九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江苏亚伦退出《ST四维股份预认购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书的履行,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退还并支付江苏亚伦相关款项,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被告三至被告九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的上述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据此,原告江苏亚伦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1)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江苏亚伦借款本金4.9亿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2)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亚伦公司律师代理费3,685,599元;
(3)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六被告对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第二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天津国恒在内的六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中金、深圳益峰源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或有事项。
3、其他
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无
2、利润分配情况
无
3、销售退回
无
4、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2017年10月9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津02民破1号之三,经天津二中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内,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秦路路等82位债权人分别申报了债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上述债权进行了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法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等77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等77位债权人的债权合计金额3,474,753,429.23元。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无
十三、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256,333,527.04 | 99.80% | 256,333,527.04 | 100.00% | 256,333,527.04 | 99.80% | 256,333,527.04 | 100.00% |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511,703.28 | 0.20% | 511,703.28 | 100.00% | 511,703.28 | 0.20% | 511,703.28 | 100.00% | ||
合计 | 256,845,230.32 | 100.00% | 256,845,230.32 | 100.00% | 256,845,230.32 | 100.00% | 256,845,230.32 | 100.00% |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应收账款(按单位)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 17,570,264.94 | 17,570,264.94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 25,596,029.00 | 25,596,029.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豫政实业有限公司 | 4,011,560.00 | 4,011,56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 23,735,788.00 | 23,735,788.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 30,327,775.00 | 30,327,775.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 11,760,000.00 | 11,76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 9,767,195.00 | 9,767,195.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镇江市文源祥经贸有限 公司 | 5,875,000.00 | 5,875,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 127,689,915.10 | 127,689,915.1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合计 | 256,333,527.04 | 256,333,527.04 | -- | --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金额 | 账龄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上海大跃商贸有限公司 | 327,894.88 | 327,894.88 | 4-5年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锦凡实业有限公司 | 69,500.80 | 69,500.80 | 5年以上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福建十景建材有限公司 | 75,740.00 | 75,740.00 | 5年以上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 | 26,900.00 | 26,900.00 | 5年以上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上海国梁实业有限公司 | 6,000.00 | 6,000.00 | 5年以上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福建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 5,667.60 | 5,667.60 | 5年以上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合 计 | 511,703.28 | 511,703.28 |
(2)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 | 坏账准备余额 |
上海驭鑫实业有限公司 | 127,689,915.10 | 49.71 | 127,689,915.10 |
上海华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0,327,775.00 | 11.81 | 30,327,775.00 |
杭州科力物资有限公司 | 25,596,029.00 | 9.97 | 25,596,029.00 |
杭州联佳贸易有限公司 | 23,735,788.00 | 9.24 | 23,735,788.00 |
上海贤畅实业有限公司 | 11,760,000.00 | 4.58 | 11,760,000.00 |
9,767,195.00 | 3.80 | 9,767,195.00 | |
合 计 | 228,876,702.10 | 89.11 | 228,876,702.10 |
2、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披露
单位: 元
类别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373,094,640.33 | 59.07% | 321,160,500.73 | 86.08% | 51,934,139.60 | 373,094,640.33 | 59.06% | 321,160,500.73 | 86.08% | 51,934,139.60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254,735,139.94 | 40.33% | 199,546.39 | 0.08% | 254,535,593.55 | 254,795,741.22 | 40.34% | 199,546.39 | 0.08% | 254,596,194.83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3,791,772.47 | 0.60% | 3,644,397.67 | 96.11% | 147,374.80 | 3,791,772.47 | 0.60% | 3,644,397.67 | 96.11% | 147,374.80 |
合计 | 631,621, | 100.00% | 325,004, | 51.46% | 306,617,1 | 631,682 | 100.00% | 325,004,4 | 51.45% | 306,677,70 |
552.74 | 444.79 | 07.95 | ,154.02 | 44.79 | 9.23 |
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其他应收款(按单位) | 期末余额 | |||
其他应收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52,817,028.00 | 52,817,028.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2,389,900.46 | 955,960.18 | 4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中铁罗定岑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14,719,000.00 | 14,719,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58,260,000.00 | 58,26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兆和祥经济信息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5,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市众鼎安贸易有限公司 | 2,000,000.00 | 2,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万联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 6,000,000.00 | 6,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凯达恒昌市政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8,650,000.00 | 3,460,000.00 | 4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78,599,525.92 | 78,599,525.92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杭州甘浙实业有限公司 | 40,000,000.00 | 40,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45,310,199.32 | 0.00% | 预计可收回金额 | |
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 | 28,000,000.00 | 28,000,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9,135,000.00 | 9,135,000.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213,986.63 | 12,213,986.63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合计 | 373,094,640.33 | 321,160,500.73 | -- | --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2)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项目 | 核销金额 |
福科斯(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 55,456.28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830.00 |
代扣员工费用 | 2,315.00 |
(3)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单位: 元
款项性质 | 期末账面余额 | 期初账面余额 |
往来款 | 479,158,964.58 | 479,158,964.58 |
股权转让款 | 52,915,938.39 | 52,915,938.39 |
罗岑拍卖款 | 45,310,199.32 | 45,310,199.32 |
涉诉往来款 | 40,000,000.00 | 40,000,000.00 |
股利 | 12,213,986.63 | 12,213,986.63 |
员工借款 | 1,921,543.82 | 1,923,858.82 |
押金 | 100,920.00 | 159,206.28 |
合计 | 631,621,552.74 | 631,682,154.02 |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 元
单位名称 | 款项的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往来款 | 180,690,963.46 | 5 年以上 | 28.61% | |
天津腾普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78,599,525.92 | 5 年以上 | 12.44% | 78,599,525.92 |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50,218,410.45 | 5 年以上 | 7.95% | |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14,258,222.00 | 4-5 年 | 2.26% | |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6,623,758.54 | 3-4年 | 1.05% | |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45,794.70 | 2-3 年 | 0.01% |
天津市全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往来款 | 58,260,000.00 | 5 年以上 | 9.22% | 58,260,000.00 |
天津市恒运通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 款 | 52,817,028.00 | 5 年以上 | 8.36% | 52,817,028.00 |
合计 | -- | 441,513,703.07 | -- | 69.89% | 189,676,553.92 |
3、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 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
对子公司投资 | 971,727,562.28 | 356,214,255.59 | 615,513,306.69 | 971,727,562.28 | 356,214,255.59 | 615,513,306.69 |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 ||||||
合计 | 971,727,562.28 | 356,214,255.59 | 615,513,306.69 | 971,727,562.28 | 356,214,255.59 | 615,513,306.69 |
(1)对子公司投资
单位: 元
被投资单位 | 期初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中铁(罗定)铁路 有限责任公司 | 575,443,306.69 | 575,443,306.69 | ||||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 246,184,255.59 | 246,184,255.59 | 246,184,255.59 | |||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10,030,000.00 | |||
江西国恒铁路有限 公司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
天津巨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000.00 | ||||
合计 | 971,727,562.28 | 971,727,562.28 | 356,214,255.59 |
十四、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元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31,729.15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0,252.84 | |
合计 | 121,476.31 | -- |
注: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按税前金额列示。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0.00% | -0.0048 | -0.004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0.00% | -0.0048 | -0.0048 |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注: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