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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燃气: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前,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的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查阅了四川华信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四川华信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彦、曾勇华、杨波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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