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查看了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有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的并表子公司因内部往来事项占用资金1,311,711,684.68元,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
(一)公司没有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22,781.738162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5,940万元(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按该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乘以本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84%。
(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调整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蔡妮娜 吴克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