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7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订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我们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跃刚 杨大贺 蔡可青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