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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7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制订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我们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考核体系的设置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公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管理办法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将本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同时公司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后期将用作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黄跃刚 杨大贺 蔡可青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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