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2021年4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48,587.98万元。
独立董事:覃桂生、毕 焱
黄跃刚、杨大贺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