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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20年9月4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揭示和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各个环节,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提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第六条 公司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公司审计处拟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并审阅公司审计处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三)监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四)公司审计处根据已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自我评估的过程。审计处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内控自评,并在过程中提供业务指导。

日常内控监督与评价是由审计处对公司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基础工作及内控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内控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标准及规范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情况;

(三)内控自我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内控与风险管理培训和宣贯情况;

(五)日常内控与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主要控制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第十六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公司审计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和缺陷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由公司内各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或部门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不科学、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执行,导致内部

控制运行与设计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二)内部控制缺陷按其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是虽不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 定量标准重要缺陷 定量标准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
资产负债表 潜在错报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利润表 潜在错报金额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5%,且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2.5%≤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5%,且人民币500万元≤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2.5%,或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财务报告定性缺陷是指出现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有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未能有效执行; (2)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错报,虽然未达到或超过该重要错报程度,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 定量标准重要缺陷 定量标准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
实际损失总额当一项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导致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当一项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导致或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该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不足人民币500万元(含)。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 (2)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3)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其他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4)其他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

陷进行初步认定,经交叉复核后由公司审计处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认定的缺陷进行整改,公司审计处协调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由管理层负责整改,并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具体责任人,在整改中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指引,按内部控制缺陷清单逐项分析、整改。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整改实施进度及整改效果,在整改期间公司内审部门要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和指导,形成内部控制整改实施情况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六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处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办法,并参照相关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知、指引、问答及工作备忘录等,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公司审计处需关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报出。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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