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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公司”或“本公司”)继2019年7月23日披露《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2021年2月7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和2021年3月1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后,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就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申请追加东北电气为被执行人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对本案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本案概况

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

被告一(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

被告二(追加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以下简称“沈阳高开”)

被告三(追加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抚顺电瓷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抚顺电瓷主张东北电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沈阳高开股权、沈阳高开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新东北隔离股权,东北电气、沈阳高开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即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新东北隔离与抚顺电

瓷的11,258,221.34元债务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应追加沈阳高开、东北电气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执异255号执行裁定书,判决追加沈阳高开、东北电气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标的金额为11,258,221.34元。

㈡ 法院前期审理情况

本案已于2021年1月25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2021年2月2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认为:原告申请追加东北电气公司为(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

1、追加沈阳高开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以沈阳高开设立新东北隔离时出资的沈阳国用(1995)字第17号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的价值为限]对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新东北隔离所负抚顺电瓷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驳回原告抚顺电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49.33元,由原告抚顺电瓷负担8,935元,被告新东北隔离负担80,41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

原告抚顺电瓷随后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海南省高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于2021年8月5日二审开庭。

二、诉讼进展

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海南省高院(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抚顺电瓷申请追加东北电气为(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49.33元,由抚顺电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需承担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档

㈠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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