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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关于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59号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1. 因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于2017年8月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你公司已根据法院裁定结果于2017年确认了负债人民币2.72亿元。年报显示,本案仍处执行进程,尚未发生实际履行。请你公司说明最高法裁定以来你公司对该债务清偿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否与国开行达成债务减免或缓期执行等协议或共识。

2. 年报显示,因最高法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母线”)向沈阳高开无偿返还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74.4%股权的事实不能认定;鉴于沈阳高开未支付1,60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阜新母线遂向沈阳高开、你公司两家被告提出返还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款的诉讼申请;海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沈阳高开向阜新母线支付股权转让款11,112.16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你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公告期内未上诉,本案形成终审裁定。请你公司说明阜新母线对法院判决的沈阳高开应付11,112.16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会计处理,你公司财务报告“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未体现相关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年报显示,因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电瓷”)

认为你公司对沈阳高开出资不实、沈阳高开对新东北隔离开关公司出资不实,于2019年7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加你公司、沈阳高开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 001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即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新东北隔离与抚顺电瓷的11,258,221.34元债务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请你公司:(1)说明涉诉事项的主要情况和主要抗辩理由,沈阳高开的历史沿革、历任主要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关联关系,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价值,若败诉可能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2)说明该事项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报告期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和合理性;(3)列示沈阳高开其他已判决的诉讼情况及金额,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被追加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风险;(4)说明沈阳高开至今未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的原因,其破产、重整或清算可能对公司诉讼风险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律师对问题(1)(3)(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年报显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沈阳铁路中院”)于2019年1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19〕辽71执恢2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管”)与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高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沈阳高开对你公司到期债权2.72亿元中的4,800万元及利息。你公司认为,依照最高法对借款纠纷案的终审判定,公司最多只会在向沈阳高开总额为2.72亿元的支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司已经在2017会计年度对此全额作出赔偿拨备,所以沈阳铁路中院执行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请你公司:(1)说明在国开行、东方资管均申请执行沈阳高开对你公司的债权时将如何执行,若东方资管执行其债权,国开行是否当然认可从其债权中进行相应扣减,你公司的前述判断是否准确;(2)说明问题3所涉诉讼若败诉,你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仍仅限于2.72亿元;(3)结合问题3问询的沈阳高开其他诉讼和你公司被追加为执行人的可能,说明与沈阳高开相关的诉讼风险是否存在明确的赔偿风险敞口金额上限。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年报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逸唐飞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海航集团旗下酒店陆续签署了场地租赁协议及酒店委托管理协议,自2019年2月份起相关业务逐步落地,2019年全年新增酒店类业务收入超6,100万元;但你公司在职员工数量从2018年度的167人降至162人,人均营业收入与2018年同期相比增加比例超过50%以上。请你公司说明人员变动与业务开展情况的匹配性,发生前述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6. 年报显示,2019年11月5日,你公司孙公司海南逸唐飞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唐飞行”)与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控股”)签订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拟以不超过5,500万元向酒店控股受让其持有重庆海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不超过30%股权。公司上述关联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构成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方召开了董事会披露拟收购重庆海航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附件的要求,补充披露该重大缺陷产生的原因、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后运行时间、整改后运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及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重大缺陷的数量。

7.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科目中,4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78.41%。请你公司说明该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未计提部分的主要欠款单位、预计可回收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账款科目中,4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8150.69万元,期末前五名欠款单位账龄均为4年以上,合计7753.84万元;其中第一名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末余额7609万元,公司已诉讼,第五名为北京怀柔县王化村,期末余额14.69万元。请你公司:(1)说明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和披露情况,至今未回收的原因;(2)说明前五名外的其他4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涉及单位数量、涉及单位的主要类型,与诸多单位存在往来款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曾

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合同负债科目中,存在“设备销售合同”期末余额902.54万元,年度变动原因为新增客户及结算方式改变。请你公司说明结算方式改变的主要情况和金额,因该原因产生的变化未调整期初余额的原因。

10. 年报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海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鸿源”),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北京海鸿源持有你公司的全部股权已被质押。请你公司说明北京海鸿源股权被设置质押的时间、原因,结合海航系目前的资信情况分析相关质押是否存在违约、质押平仓或司法强制过户的风险,对公司股权稳定造成的影响。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20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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