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签署<江苏哈工药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与哈尔滨工大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智慧”)签署《江苏哈工药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江苏哈工药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大智慧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本次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各合作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的,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关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 劼:
蔡少河:
何 杰: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