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当委员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出现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员。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 开两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 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列席会议并负责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