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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工智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6-02

证券代码:400275 证券简称:R工智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6-05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段落格式、标点符号等调整和修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删除本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处罚和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报酬和支付

方法及有关责任保险;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报酬和支付

方法及有关责任保险;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第八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以下制度同步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于同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是否需股东会审议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6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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