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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就公司原董事 长刘天凛、原董事会秘书刘钰怠于履职导致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未能在法定截 止日前披露事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法院已受理前述损害公 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并将于2026年6月25日正式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刘天凛,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被告二:刘钰,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会秘书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天凛、刘钰共同向原告赔偿因其怠于履职行为导 致原告面临的2025年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潜在的监管处罚、商誉损失及为应对风险增加的运营成本等),暂计为人民币 900,000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原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众公司, 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公司。被告一曾担任原告 董事长、财务总监代行人,被告二曾担任原告董事会秘书。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 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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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 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在公司股东等一再催促下,2026年1 月底,原告才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拟聘请其担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约定书经包括二被告在内的时任管理层审批通 过,约定书自经原告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然而,在约定书签署后的关键推进期,二被告严重怠于履行其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由于被告刘天凛作为时任董事长及财务工作负责人、被告刘钰作为时任 董事会秘书的消极不作为,未能及时发起并组织审议聘请年审会计师的董事会及股 东会议案,未能建立并维护与审计机构的有效工作对接机制,未配备必要的财务人 员配合审计工作,直接导致原告2025年度审计报告无法在法定截止日前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同时,原告《公司章程》亦规定,高级 管理人员须忠实、勤勉履职,董事会秘书更负有筹备董事会会议、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的明确职责。二被告的行为已完全违背了上述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其怠于履职 的不作为,与原告目前面临的无法按期披露年报的重大风险及必然随之而来的商誉 贬损、监管关注乃至处罚、投资者信任危机等一系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 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 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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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