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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认真核查后,现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股东利益,合理、有效,体现了对股东的良好回报。同意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对2021年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 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了评价。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经审慎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四、关于2021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公司薪酬委员会提交了公司2021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报告,经查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报告。

五、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享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六、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前将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的具体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和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21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对公司2022年的经营预期,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

延续;该等关联交易严格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用于投资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拟继续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经对公证天业的资质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证天业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2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公证天业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调整剩余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剩余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价值持续增长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注销剩余回购股份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部分A股股份事项。

十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邢 敏 冯凯燕 潘兴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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