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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细则公告
公告日期:2011-01-29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细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0年1月26  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的议案,其中部分股东投出了有效反 对票,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股东享有现金 选择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860号批复核准青海盐湖钾 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本公司。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异议 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1月31日,申报期为2011年2月14日-2011年2月18日,申报期间不停牌,公司股票自申报结束日次一交易日(2011年2月21日)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终止上市手续。2011年2月18日(申报期间 结束日)为本公司股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 25.26 元/股,行使现金选择权等同于投资者以 25.26 元/股的价格卖出本公司股份并获得现金对价。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一个交 易日(2011 年 1 月 28 日),盐湖集团股票收盘价为 24.25 元/股,比现金选择权 行权价格 25.26 元/股低 4.00%,如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不再持有申报行权 的盐湖集团相关股份,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投资者将 无法获得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青海国投、中化股份、兴云信承诺追送的股份,敬
  请投资者慎重判断行权的风险。
  3、本次现金选择权的派发、行权采用权利形式。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权利系统 完成,申报、结算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2005年8月16日)的相关规定。本次现金选择权的具体操作请参阅上述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2006年8月24日)。
  4、本次现金选择权将以异议股东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如果
  异议股东在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至本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期间
  (2011年1月31日-2011年2月18日)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托 管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行权,因此
  特别建议异议股东在上述期间避免转托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 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5、根据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青海国投、中化股份、兴云信将在本次 现金选择权实施后,依据原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对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东实施追加送股合计17,886,577 股盐湖集团股份,其中:青海国投追加对价
  10,901,869股,中化股份追加对价5,281,215股,兴云信追加对价1,703,493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盐湖集团股本总数为3,067,615,959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总数为2,831,452,656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总数为236,163,303股。截 至本实施细则公告之日,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中,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 虹、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将放弃追送对价,因此,以2010 年12月31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剔除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盐湖集团享有送股权利 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86,343,414股,按照上述数据初步测算符合送股条件 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每股将获得0.20715624股追送股份。
  本公司将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后,另行公告最终符合送股条件的流通股每股追
  送股份数。最终符合送股条件的流通股每股追送股份数计算公式如下:
  最终符合送股条件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每股追送股份数=17,886,577股(/
  追送股
  份股权登记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承诺放弃追送股份对价的股东所持的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数量)。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该追加送股将在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后进行, 若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将不能获得上述追送股份,敬请异议股东注意风
  险。
  6、享有现金选择权的盐湖集团股东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审议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的盐湖集团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②在前述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至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盐湖 集团相应股份。任何符合上述条件的盐湖集团股东可以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异议 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但下述盐湖集团股份持有人除外:①虽然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 会上投出有效反对票,但在盐湖集团确定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之前卖 出所持盐湖集团股份的股东;②其股份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 法冻结的股东;③向盐湖钾肥及盐湖集团承诺选择换股并放弃现金选择权的盐湖 集团股东;④其他依法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盐湖集团股东。
  7、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由青海国投、中化股份、中国信达、华美 丰收、禾之禾、兴云信、王一虹向本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8、本公告仅对本公司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详情,应 阅读公司2011年1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 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 肥股份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相关文件。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盐湖集团、公司、本公
  司
  指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湖钾肥	指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本次换
  股吸收合并
  指	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
  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及注 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事宜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青海国投	指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化股份	指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兴云信	指	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华美丰收	指	广州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禾之禾	指	深圳禾之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方              指 承担以现金购买盐湖集团异议股东持有的盐湖集团 股份义务的青海国投、中化股份、中国信达、兴云 信、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等 7 家机构及个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享有现金选择权的盐湖集团股东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 并的盐湖集团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②在前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至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盐湖集团 相应股份。任何符合上述条件的盐湖集团股东可以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异议股份 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但下述盐湖集团股份持有人除外:①虽然在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 会上投出有效反对票,但在盐湖集团确定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之前卖 出所持盐湖集团股份的股东;②其股份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 法冻结的股东;③向盐湖钾肥及盐湖集团承诺选择换股并放弃现金选择权的盐湖 集团股东;④其他依法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盐湖集团股东。
  上述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行
  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青海国投等第三方支付现金对价,相应股份亦将过户给
  青海国投等第三方,并由青海国投等第三方持有。
  三、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代码:038015
  简称:盐湖YHP1
  (二)现金选择权的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代码:000578 标的证券简称:盐湖集团
  (三)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免费派发。
  (四)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五)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 盐湖集团异议股东所持每1股符合条件的异议股份将获派1份现金选择权。
  (六)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盐湖YHP1]:1:1,即相关权利持有人每持有1 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第三方出 售1  股盐湖集团股份。
  (七)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盐湖集团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盐湖集团股
  票,获得由现金选择权第三方支付的按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剔除分红)确定并公告的现金对价,即 25.26 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若盐湖集团股票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定价基准 日后至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 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盐湖集团A股股票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2009年7月25日)前
  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25.46元/股。经盐湖集团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2009年分 红方案为:以2009  年末公司总股本3,067,615,959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现金2.0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613,523,191.80元;2009  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价格相应调整为25.26元/股。
  (八)现金选择权的派发
  1、本次现金选择权由青海国投、中化股份、中国信达、华美丰收、禾之禾、 兴云信、王一虹委托公司以网下派发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异议股东派发。
  2、本次现金选择权将以异议股东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
  3、如果异议股东名下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账户,则仅向投出有效反 对票并持续持有相关股份的证券账户派发,每个证券账户派发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等于该证券账户在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
  且在前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 公司相应股份数量。
  4、如果异议股东的证券账户在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托管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部),且均持有公司股票,则现金选择权的派发 以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该异议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股数量, 按照持股数量大小排序依次派发,直至实际派发数量等于该异议股东应享有的现 金选择权数量。
  5、如果异议股东在公司2010年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期间存在证券账户、身份证明文件变更等情形,公司可能无法识别异议股东的证 券账户或者其所持异议股份,并因此导致无法向其派发现金选择权。如异议股东 因上述情形导致应享有现金选择权而未能获派现金选择权的,须在现金选择权申 报期间(2011年2月14日-2011年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以传真方式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异议股东托管证券公司营
  业部盖章确认的证券账户变更证明或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变更证明 等,经公司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证明文件及委托文件以快递方式送到指定地点,在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结束后,由本公司统一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有关行权过户手 续。具体联系方式见本实施细则"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委托文件格式见本 公告附件。
  (九)现金选择权数量的确定
  1、公司异议股东在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投
  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总数为10,895,678股,本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派发总数以上述
  反对票股份总数为限。
  2、异议股东应享有的现金选择权数量等于其在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且在前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现金选择权股权
  登记日期间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公司相应股份数量。如果异议股东在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且在前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曾经买卖公司股票的,其持续持有投出反对票的公 司相应股份数量以以下股份数量之较低者为准:①异议股东在公司201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吸收合并议案投出的有效反对票的股份数量;②异议股东在
  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每个 交易日日末所持公司股份的最低数量。
  3、如果投资者的证券账户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业 部),只要该投资者通过其中任何一个交易单元投出有效反对票,则该投资者证 券账户下所持公司股份(无论是否托管在投出有效反对票的交易单元下)均可享 有现金选择权,具体数量等于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在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正式表决时投出有效反对票且在前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 记日期间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公司相应股份数量。
  4、现金选择权数量确定举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交易日日末持股数量举例:假设投资者A的证券账户在T日日初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为1000股,在T日卖出400股,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又买入200股,则投 资者A在T日的日末持股数量为800股。
  假设投资者B的证券账户分别托管在交易单元1和交易单元2,在T日日初在 交易单元1托管股份1000股,在交易单元2托管股份800股,则投资者B在T日日初
  持有股份数量为1800股。投资者B在T日通过交易单元1买入600股,通过交易单 元2卖出400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因交易、非交易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更的情 况,则投资者B在T日日末持股数量为2000股。
  (2)异议股东持续持有股份数量举例1:假设投资者C的证券账户在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数量为1000股,如果投资者
  C的证券账户在申报现金选择权前卖出400股,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又买入200股,
  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因交易、非交易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更的情况,则投资者C
  的证券账户在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股权登记日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相应股份数量将确认为800股,可获派发现金选 择权数量为800份。
  (3)异议股东持续持有股份数量举例2:假设投资者D的证券账户在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数量为1000股,如果投资者 D的证券账户在申报现金选择权前单向累计卖出400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因交 易、非交易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更的情况,则投资者D的证券账户在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持续持
  有投反对票的相应股份数量将确认为600股,其可获派发现金选择权数量为600
  份。
  (4)异议股东持续持有股份数量举例3:假设投资者E的证券账户在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数量为1000股,如果投资者 E在申报现金选择权前曾在其中一个交易日卖出800股,在其后的另一个交易日 又买进600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因交易、非交易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更的情 况,则投资者E的证券账户在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异议股 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相应股份数量将确认为200 股,其可获派发现金选择权为200份。
  (5)异议股东持续持有股份数量举例4:假设投资者F的证券账户在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数量为1000股,如果投资者F在 申报现金选择权前曾在其中一个交易日买入600股,在其后的另一个交易日又卖 出800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因交易、非交易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更的情况, 则投资者F的证券账户在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异议股东现 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期间持续持有投反对票的相应股份数量将确认为800股,其 可获派发现金选择权为800份。
  (十)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2011  年2月14日~2011  年2月18日。
  (十一)现金选择权的履约担保 现金选择权派发前,青海国投等第三方将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
  的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十二)现金选择权的结算方式 现金选择权将采取证券给付方式结算,即权利持有人行权时,应同时交付盐
  湖集团股份,并从第三方获得相应的行权价款。异议股东每成功行权1份现金选 择权,系统将扣减1份现金选择权权利和1股盐湖集团股份,同时异议股东资金账 户获得25.26元并扣减股票交易相关税费的现金。
  (十三)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四、现金选择权行权方式
  (一)行权指令 异议股东依据各相关证券公司技术系统的提示及其证券账户中的现金选择
  权代码,发出行权指令。行权指令包括以下内容: 行权代码:038015(证券简称:盐湖YHP1) 业务类别:行权 委托数量:申报的现金选择权行权数量 委托价格:25.26元/股(行权价格)
  行权指令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行权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二)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异议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在发出行权指令前,异议股东应当确认其行权指令的委托数量不超过其 证券帐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帐户中有足额的盐湖钾肥股份。 如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的持有人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于申报前解除冻结或质 押。如果异议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 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异议股东实际持有的 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异议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数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 报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
  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
  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三)行权、交易处理顺序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如果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份当日可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卖出。如异议股 东所持有的盐湖集团股份当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同时委托卖出并成交,结算 系统处理的顺序为:交易、行权,既先按卖出进行结算,剩余股份做行权处理。
  (四)行权后的现金选择权数量、股份扣减和行权资金的取得 异议股东T日行权成功后,T+1日行权资金将自动记入相关证券公司的结算备
  付金帐户,同时计减异议股东证券帐户中相应数量的现金选择权权利和盐湖集团 股份;再由相关证券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将记入异议股东的资金帐户。异议股东 资金帐户的资金增加数额=现金选择权有效行权委托数量×25.26×1(行权比 例)。
  (五)申报期满后,异议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举例:异议股东 H 持有盐湖 YHP1(证券代码:038015)100 份, H 在行
  权日操作了对 100 份权证的行权指令,则:
  委托指令
  类别	权证产品	异议股东证券帐户的
  现金选择权可用数量	异议股东证券帐户的
  盐湖集团股份可用数量	异议股东
  资金可用额
  行权
  YHP1	扣减 100 份	扣减 100×1 股	增加 100×1×25.26 元人
  民币
  五、现金选择权第三方
  青海国投、中化股份、中国信达、华美丰收、禾之禾、兴云信、王一虹共同 承诺担任本次吸收合并的第三方,承担购买盐湖集团的异议股东持有的盐湖集团 股份的义务。有效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盐湖集团异议股东所持相关股份将过户给青 海国投等第三方,并将获得由青海国投等第三方支付的相应转让款。
  在本次现金选择权第三方中,青海国投承诺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承担盐湖 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支付责任不低于需要履行的全部支付责任的 50%;中
  国信达承诺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承担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支付责
  任不高于需要履行的全部支付责任的 11.25%;兴云信,华美丰收、禾之禾以及
  王一虹承诺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承担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支付责 任分别为:兴云信 54.2 万元、华美丰收 198.25 万元,禾之禾 58.1 万元,王一虹
  189.45 万元;在上述其他第三方履行各自承诺的情况下,中化股份承诺在本次换 股吸收合并中承担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支付责任的余值。
  六、费用
  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或撤回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 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转
  受让双方各自按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关税费。因费用不足导致过户失败 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七、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2011 年 1 月 29 日	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
  2011 年 1 月 31 日	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2011 年 2 月 14 日	刊登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1 年 2 月 14 日-2011 年 2 月 18 日(9:30-15:00)	接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期间刊
  登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1 年 2 月 18 日	刊登第三次提示性公告,现金选择
  权最后一个申报日,公司股票最后 一个交易日
  八、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股份相关安排
  青海国投、中化集团、兴云信将依据原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将在本次现
  金选择权实施后,对盐湖集团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实施追加送股合计
  17,886,577股盐湖集团股份,其中:青海国投追加对价10,901,869股,中化集团追 加对价5,281,215股,兴云信追加对价1,703,493股。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青海国投、中化集团、兴云信在盐湖集团股权分 置改革时作出了附加条件的追加对价特别承诺:
  在盐湖集团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后,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将向
  追加对价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盐湖集团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追加 对价一次。
  第一种情况:存续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当年至2010年度财务报告 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第二种情况:存续公司未能按法定披露时间披露股权分置改革当年至2010
  年年度报告; 第三种情况:如果本次重组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续公司2008年实现
  的净利润低于8.3亿元,或存续公司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10.7亿元,或存续公 司2010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15亿元;或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续公司2010年的非钾肥业务实现的利润总额占存续公 司所有业务实现的利润总额之比低于60%。
  (注:存续公司指盐湖集团;净利润指盐湖集团合并报表口径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利润总额指盐湖集团合并报表口径的利润总额;非钾肥业务指盐湖集团除氯化钾 的生产和销售以外的业务)。
  由于盐湖集团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予以注销,设置上述追加对价的附
  加条件的主体将不存在且盐湖集团2010年的非钾肥业务实现的利润总额占盐湖 集团所有业务实现的利润总额之比低于60%,青海国投、中化股份(因中化集团 所持股份已过户至中化股份,相关追送义务由中化股份承继)、兴云信将依据原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在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后,对盐湖集团的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东实施追加送股合计17,886,577股盐湖集团股份,其中:青海国投追加对价
  10,901,869股,中化股份追加对价5,281,215股,兴云信追加对价1,703,493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盐湖集团股本总数为3,067,615,959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总数为2,831,452,656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总数为236,163,303股。截 至本实施细则公告之日,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中,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 虹、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将放弃追送对价,因此,剔除华 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数量,盐湖集团享有送股权利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为86,343,414股,
  按照上述数据 初 步 测 算 符 合 送 股 条 件 的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每 股 将 获 得
  0.20715624股追送股份。
  本公司将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后,另行公告最终符合送股条件的流通股每股追 送股份数。最终符合送股条件的流通股每股追送股份数计算公式如下:
  最终符合送股条件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每股追送股份数=17,886,577股(/
  追送股
  份股权登记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总数-承诺放弃追送股份对价的股东所持的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数量)。 如有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除已出具承诺放弃追送对价的华美丰收、禾
  之禾、王一虹外,青海国投等第三方在支付对价获得相关流通股份后,将有权获 得追送股份。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青海省格尔木市 联 系 人:吴文好 联系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邮政编码:816000
  电 话:0979-8448020 传 真:0979-8434104 联系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深圳市 联系人:李勇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京基100大厦C栋3单元16K室 邮政编码:518000
  手机:13751119374 1342428037
  联系时间: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如投资者需快递与本次现金选择权有关的资料,建议投资者快递寄往深圳市 联系地址。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9日
  附件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盐湖集团")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盐湖 集团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
  本公司/本人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的异议股东,兹授权委托盐湖集 团代表本公司/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报行使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行权 申报,并办理现金选择权涉及的过户登记等手续。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日至盐湖集团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之日。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在盐湖集团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上对吸收合并议案投出的反对票 股数
  委托人目前持有股数
  委托人行权的股数
  委托行权的价格	25.26 元/股
  委托人收款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法人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法人股东填写法人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联系传真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
  (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适用于法人股东)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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