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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区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签发的《执行决定书》((2023)苏0903执2544号)、《限制消费令》((2023)苏0903执254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执行决定书》((2023)苏0903执2544号)的内容如下:盐都区法院在执行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 苏 0903民初 551 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9488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案件具体情况

原告:盐城中路利凯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利凯投资”),被告:新大洲、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优品”)。

本公司与利凯投资于2021年7月底签署协议,由本公司自利凯投资购买其持有的盐城牛员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0%股权,价款总额为5,417.20万元,自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分六阶段支付。截至目前本公司实际支付1,000万元。

2023年3月,利凯投资起诉本公司、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告本公司支付第四阶段股权回购款14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6月一审判决((2023) 苏 0903民初 551 号):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14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

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195000 元。被告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

2023年8月,利凯投资起诉本公司、恒阳优品股权转让纠纷,诉请判令被告本公司支付第五阶段股权回购款1450万元和第六阶段股权回购款1517.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9月一审判决: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 2967.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被告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新大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期间本公司与利凯投资进行了沟通和解,截至目前尚未达成和解方案,致使利凯投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1)林锦佳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高安万承食品有限公司、徐鹏飞、陈阳友、许树茂借贷纠纷案,执行案号(2020)粤0307执4449号,恢复执行案号(2021)粤0307执恢441号,因该案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我公司已申请再审,深圳市中院提审,案件审理中。

(2)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

(2023)黔2301执2678号,因该案恒阳优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恒阳优品已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调解。

(3)黄小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2023)苏0519执512号,因该案恒阳优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3)苏0903执2544号)、《限制消费令》((2023)苏0903执2544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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