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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网络投票情况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0008169,135,23620.2878%8169,135,23620.28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债务重组项目展期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135,236168,988,83699.9134%146,4000.0866%00.0000%

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吴惠惠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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