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68起,涉案金额合计1096.89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6月16日、7月8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069。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7月8日、7月23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29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临2021-069、临2021-071)。
2021年6月8日、6月16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17起二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2021-062)。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8起一审已
判决。本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8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223、226、227、239、240、241、314号)。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号)判决情况:
“原告:秦志远,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秦志远造成的经济损失35424.25元;
2、驳回原告秦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90元,由原告秦志远负担3131.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
76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四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8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序号 | 案号 | 当事人姓名 | 起诉金额(最终) |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 案件受理费新大洲负担金额 | 判决赔偿总金额 |
1 | (2021)琼01民初222号 | 秦志远 | 179945.17 | 35424.25 | 767.69 | 36191.94 |
2 | (2021)琼01民初223号 | 王永定 | 14921.78 | 5909.37 | 68.52 | 5977.89 |
3 | (2021)琼01民初236号 | 顾淡榕 | 40689.22 | 1919.81 | 38.56 | 1958.37 |
4 | (2021)琼01民初237号 | 张诗阳 | 13612.17 | 2546.81 | 26.25 | 2573.06 |
5 | (2021)琼01民初239号 | 曽留芳 | 59085.94 | 12531.13 | 270.86 | 12801.99 |
6 | (2021)琼01民初240号 | 刘菊花 | 2565.12 | 674.74 | 13.15 | 687.89 |
7 | (2021)琼01民初241号 | 栾淇景 | 17474.88 | 4832.43 | 65.5 | 4897.93 |
8 | (2021)琼01民初314号 | 蒲纯强 | 136293.9 | 4315.12 | 95.80 | 4410.92 |
合计 | 464588.18 | 68153.66 | 1346.33 | 69499.99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 诉讼(仲裁)判决执 |
响 | 行情况 | ||||
1 | 2021年7月,蒲纯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为136293.9元。 | 13.63 | 一审判决 | 判决赔偿蒲纯强损失4315.12元。 | 拟上诉 |
2 | 2021年9月,王媛华、王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魏新民、李洪庆、洪燕雯、姚玉琴、胡梅林、黄建华、洪雪华、岑文轶、洪仁奎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投资损失为319008.45元。 | 31.90 | 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序号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披露索引 |
1 | 2021年4月,本公司诉许树茂,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00万美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成本、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由:2019年1月,公司时任总裁许树茂未经事先背景调查、未经本公司内部审核,擅自牵头组织实施与案外人TOGETHER (HK) INTERNAL INVESTMENT LTD(简称香港公司)间的牛肉采购交易。在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安排于2019年1月21日直接向香港公司支付100万美元。在前述货款支付后,未跟进督促香港公司履行合同,截至2021年4月本公司仍未收到任何货物,或收回任何采购款。 | 786.59 | 2021年8月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 审理中 | 不适用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披露日期: 2021年5月15日。 |
2 | 2021年3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恒阳”)起诉上海甄 | 73.59 | 2021年6月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购销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甄食返还宁波恒阳货款 | 甄食未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宁波恒阳向 | 公告名称:《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 |
食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甄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请购销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翻译费等损失。 | 43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逾期利益损失25000元。 | 法院申请执行。 |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7。 | |||
3 | 2019年8月,李璋耀诉本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请法院支付本金、利息等。 | 498 | 2020年7月9日一审判决。 | 一审判决结果:1、本公司偿还原告李璋耀借款本金444.31万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合计4.92万元。2、许树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公司尚未执行,通过网络查询到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王磊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原告李璋耀申请执行。 | 巨潮资讯网。公告名称:《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8、临2020-120。披露日期:2019年10月9日、2020年7月18日。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8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69499.99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2021)琼01民初222、223、226、227、239、240、241、314号判决,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83起,诉讼金额1142.42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22.11万元;一审判决37起,诉讼标的854.52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116.76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17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16起已赔偿完毕。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秦志远、王永定、顾淡榕、张诗阳、曽留芳、刘菊花、栾淇景、蒲纯强
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
223、226、227、239、240、241、314号)。
2、蒲纯强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
状》。
3、王媛华、王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魏新民、李洪庆、洪燕雯、
姚玉琴、胡梅林、黄建华、洪雪华、岑文轶、洪仁奎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
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4、本公司诉许树茂纠纷案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0109民初7850号)。
5、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之《执行申请书》。
6、李璋耀民间借贷纠纷案之《限制消费令》((2021)闽0203执12613号)。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